项罪名、置立印信文册、著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凡本寺审过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类封褁、属官齎捧、堂上官於
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
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驳回再问、拟罪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
御前面奏。遇免朝、则候下月
凡在内审录囚犯、并在外转详罪名。弘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类奏南京罪囚

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
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復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处决重囚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时者、每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係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 【近例惟强盗真犯、覆奏奉 旨即便处决者、则不时行刑。餘俱待秋后处决】
○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情词封进。俟封进之后、再得
旨、然后处决

审录在外罪囚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
敕、於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
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果有冤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万历三年议准、差去审录官、各量地方远近、立為程限。北直隶、三箇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五箇月。四川、广东、广西、云贵、六箇月。入境、以辞朝之日為始。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省事完、备查各官前后所奏、已经议覆依准改驳件数多寡、详加考覈。如称职者、奏准復识。其有不諳刑名、改驳数多者、参奏降黜

南京大理寺

本寺左右二寺、分审衙门、与在京同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
圣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寺覆奏、得
旨回报本寺发落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
敕、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司务厅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掛号。通政司仰铺兵领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
旨意平允、该寺承行吏、送该部院施行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五
太常寺

国初、置太常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司丞、博士、典簿、协律郎、赞礼郎、司乐、大祝等官。及祠祭署。署令、署丞。职专祭祀之事。洪武三年、置神牲所。设廩牺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神牲所革。七年、设典乐。二十四年、改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丞。三十年、改司為寺。司丞為寺丞。三十五年、革大祝
凡每岁祭祀日期。本寺官、预於岁前十二月初一日、
奉天殿 【今皇极殿】 具奏。以正月大祀
天地為首。嘉靖九年、令冬至前具奏。以大祀
圜丘為首。十五年、改令礼部以九月朔具奏 【仪见礼部祠祭司】
凡大祀
圜丘、先期五十日题请。大祀
方泽、先期一月题请。本寺官、择吉日、诣牺牲所涤牲。属官每日一员轮涤
凡大祀
天地。旧制、先於
奉先殿、恭请
太祖高皇帝、
成祖文皇帝、配享。嘉靖九年更定、冬至、大祀
天於圜丘。夏至、大祭
地於方泽。啟蛰、祈穀於
上帝。俱奉
太祖高皇帝配。 【后祈穀礼行於玄极宝殿、不奉配、今不行】 前正祭
告请於
太庙行一献礼
凡大祀牲。旧於正祭前一月朔日、
大驾诣牺牲所亲视。自后各堂上官、以次看视。本寺预取职名具奏。仍各具手本知会。嘉靖九年令、冬夏至大祀、及祈穀礼。俱正祭前五日、
上亲视牲。以后本寺奏请、
钦定大臣、每日一员轮视
凡大祀
天地、及
朝日、
夕月、各坛分献官。本寺预取职名具奏、请
旨点定。各具手本知会。仍揭榜於神乐观前通知
凡大祀
天地、及祈穀於
上帝。前四日、本寺官、进祝版、及铜人、并上殿奏斋戒。前二日、同光禄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