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犯罪拒捕杀人者
罪人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妇女者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
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仗入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
私役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塚开棺槨见尸者
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因薰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姦夫自杀其夫、姦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 【餘条以斗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篤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殴长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緦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緦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篤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篤疾者
尊长殴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
强姦者
姦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姦亲属妾、强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闕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盗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四十贯 【餘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衝入仪仗内者
衝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八十贯 【餘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开棺槨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 【餘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 【附三十一年续增】
真犯死罪
斩罪

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盐徒聚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