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於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誆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箇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
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
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併治罪不饶。钦此

嘱託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 【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 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為他人、及亲属嘱託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託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為人嘱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託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託公事实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宫闕者、绞
○社、减一等
○若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