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輒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搆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
皇亲功臣、管庄家僕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歷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梟首示眾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為盗

凡共谋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為窃盗首。餘人并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為窃盗从。餘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窃盗首
○其共谋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餘人分赃、俱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併计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併计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跡。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