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卫所掌印官、三分以上、问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参问住俸。八分以上、降级。若已照数点发、致有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并卫所札付官、俱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领班札付官、俱提解来京、 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间或有受财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輒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陪。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禾□、不在禁限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已使唤、空歇军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於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九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一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輒於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