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
○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於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桥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於御道上横过、係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於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輒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於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於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喫。若不服□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輒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託、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
○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餘军民、并须迴避。衝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迴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輒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於仗外俯伏以听。若衝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衝突仪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绞。偽造者、斩。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一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参问奏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