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 【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大明会典 律例五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律例五 【户律二】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歷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
○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危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於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办验、收受偽钞、及挑剜描輳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偽钞、并挑剜描輳钞一贯、倍追宝钞一贯】偽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从无赃私、奏请降用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歷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菴院鐘磬鐃鈸外。其餘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於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支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裡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