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為奴、财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大不避权势、明具实跡、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產均给充赏。有官者、陞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仔细盘詰、拏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钦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党。务要鞠问、穷究来歷明白、犯人处斩。妻子為奴。财產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於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妾生异议、擅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蹟者、不坐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
庙讳者、杖八十。餘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论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
○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輒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僉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朧奏准施行、已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
○若於亲临上司官处、稟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稟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稟准、及窥伺公务冗併、乘时朦朧稟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一凡
王府发放一应事务、所司随即奏闻。必待
钦准、方许奏行。若不奏闻、及已奏不待回报、擅自承行者、一体治以重罪。其在京各
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復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