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 【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徵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徵给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餘罪俱得免之类】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於人、 【因犯杀伤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 於物不可陪偿、 【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 事发在逃、 【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关、及姦、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於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一凡强盗係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亲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首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姦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虽曾伤人、随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执持兇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餘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入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併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