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颁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拟夫当、重加删正。近復将新旧条例、参订画一、题请颁行。今备载
大明律文、而以条例各附本律之下 【例俱以一字冠别於律文】

大明会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绞       斩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餘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餘、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餘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釐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箇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钞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著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係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 【谓谋危 社稷】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宫闕】
三曰、谋叛 【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蛊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 【谓盗 大祀神御之物、 累与服御物、盗、及偽造 御宝、合和 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 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 【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 【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十曰、内乱 【谓姦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 【谓 皇家袒免以上亲、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 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 【谓 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 【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眾来归、寧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 【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则者】
五曰、议能 【谓有大才业、能振军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 【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 【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议者、谓原具本情、议其犯罪、於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諫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