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三十年五十二名。成化而后、以三百名為率。多者、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庆二年五年俱四百名。少者、如成化五年八年俱二百五十名。各科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五十名。俱临时 钦定】
凡考试官。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主考官二员、并同考官三员、临期具奏、于翰林院官请用。其餘同考官五员、于在外学官请用
○又令考试官员、俱用表里礼靖
○永乐七年、令会试考官
赐宴於礼部
○正统四年奏准、会试考官、翰林春坊专其事。京官由科第有学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许
○天顺元年、令考官不拘员数、务在得人
○成化十七年、令会试同考官、书诗经各增一员、共十四员
○正德六年、令增会试用同考官共十七员。翰林官十一员、科部各三员。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
凡入场官员。景泰元年、令会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於吏部听选官取用
○成化二年、令礼部官一员、提督供给
○弘治七年奏准、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官增十六员、誊录等生员、照例除在京并通州学外、於顺天府所属并邻近学、选拨已冠能书生员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令礼部尚书止是领题进呈。有子入试者、不必迴避。侍郎该充知贡举官入场。有子应试者、许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
命吏部侍郎一员、充知贡举官、入院供事
凡应试。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愿回读书、以俟后举者、听
○三十年、令再试寄监下第举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训导。不中者為州吏目
○永乐七年、令下第举人、再试送国子监进学。其优等者、仍赐冠带、或加俸级。后令发回原学进业
○天顺八年、令教官由举人署职、任满该陞、年四十以下、愿会试者、听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举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许会试
○弘治十二年、令署职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两科准算六年愿会试者、听。其任满该陞、如遇会试将近、不拘年岁、亦许会试。若给假、或捏病、久不入选、窥伺会试者、不准
○十七年、令教官由举人九年考满、不拘署职实授、及功蹟有无、愿入试者、听
○嘉靖十年题准、会试除新科举人、齎执公据外。凡依亲等项復班举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问。各该承行官吏查参。其止齎原给文引者、不拘日期远近、一切不准入试
○万历三年题准、两京各省举人、有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告回原籍者、俱限三箇月、起送到部、发监肄业。其原入南监者、仍赴该监依期起文会试。若未经入监、虽有原籍起送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查照前例、尽数分送两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告病依亲等项名色、告给引回籍
○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将备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则十餘卷、批详次序、间列数目、一併查对姓名籍贯、付礼部提调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额数
凡科场应用物入。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并应天府、量将本处科举供给餘银送部、以备会试供给。云南两广免送
○嘉靖十七年题准、试院应用物件、并板木纸札、及登科录纸札等项银一千九百五十两。供给银五百两。筵宴银三百两。俱各省科举用剩银解用。内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两。河南、山东、山西、陜西、广东、应天府、各二百两。云南、广西、各一百两。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隶各府解用。内真定府二十八两。保定府二十五两二钱。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两四钱。顺德、广平二府、各一十九两六钱。河间府、一十四两

殿试

凡殿试。洪武三年定、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
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
午门外唱名、张掛黄榜。
奉天殿钦听宣
諭、同除授职名。于
奉天门谢
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謁先圣、行释菜礼
○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臚寺、尚宝司、六科、及
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
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 【仪见策士】 诸举人对策毕、诣
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
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
文华殿读卷。
御笔亲定三名次第。
赐读卷官宴。 【仪见策士】 宴毕、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