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係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收买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过二十人。以后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远年事例、夤缘请乞。违者将辅导官参治
○又议准、
王府应买物件。但於本地收买。不许瀆奏、求往他处、及擅自差人贸易。违者、事发将本爵罚住禄米。承委人员、从重问罪
奖諭

宗室為善者、奖諭示劝。故有
赐敕赐物之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
王府如有节孝、及卓异行跡、查奏前来、礼部照例请
敕奖諭。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
宗支有孝行实跡等项、应旌奖者、许
亲王奏来。若係
亲王、则令抚按官奏来。仍行勘明、写
敕遣官往諭。并赐以银(土商)羊酒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跡奏闻。以凭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
敕奖论。或加赠封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重轻。轻者治其党与。重者本身发高墙、或閒宅。子孙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后或以
庆恩、子孙间得开释云

宗室过犯。洪武六年定、
亲王有过重者、遣
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
天子亲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跡、以在京诸
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之间、五见
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祸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
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諫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
郡王所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啟
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
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
敕切责。若干宫壼重事、差内官
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
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
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其
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
王讲读经史。
王子亦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该府
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
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為请復。违者、罪坐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
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四十四年议准、
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
宗室有罪降革、迁发省城内閒宅者、子孙不得瀆奏倖脱
凡罪宗。万历十年议准、罪宗庶人止与名粮。 【见户部】 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许各该抚按官、奏请释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党逆干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犯越关訐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不在养赡之列凡庶人冠带。万历十年议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无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
朝廷名器。如违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
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