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