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五拜三叩头。见毕。
诸王係尊长。
夫子係姪孙。引
王至后便殿。
王坐东面西。
天子衣常服叙家人礼、行四拜、不叩头。
王坐受。然虽行家人礼。君臣之分、不可不谨。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待尊长。次见
东宫、行四拜礼。如
王係尊长。
东宫答拜
○凡
亲王係
天子伯叔之类、年踰五十、则不朝。孙姪之类、年踰六十、则不朝。俱
世子代之
○凡
亲王来朝。若遇大宴会、
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处、精洁茶饭、叙家人礼。群臣大会宴中、
王并不入席
○凡
亲王每岁来朝。自备饮膳。其随从官员军士、盘费马匹草料、俱各自备。毋得干预有司、恐惹事端
○凡
亲王入朝。以王子监国。其随侍文武官员马步旗军、不拘数目。若
王恐供给繁重、斟酌从行者听。其军士仪卫旗帜甲仗、务要鲜明整肃、以壮臣民之观
○凡
亲王及嗣子、或出远方。或守其国。或在京城。
朝廷或有宣召。或差仪宾、或駙马、或内官、齎持
御宝文书、并金符前去。方许起程诣
〔闕〕
○二十九年定、
亲王见
天子毕。次见
东宫。引礼官导
王由
文华门东门入、至
文华殿前西向立。
东宫冕服执大圭。詹事府等官六员、导驾出陞座。东宫官左右侍从。引礼官引
王就拜位。赞礼官赞四拜礼。
东宫坐受。毕。
东宫及
王俱衣常服、叙家人礼。引礼官请
王由殿东门入、至后殿。
各王东坐向西。
东宫面东。赞礼官赞四拜礼。
王坐受。 【时诸王皆东宫叔】 如
东宫与
王叙坐。
东宫正中南面坐。
各王东西叙坐
○凡
诸王见
皇后父母、亦行四拜礼。
皇后父母立受
○隆庆元年令、
亲王朝覲礼久不行、今后不必具奏。礼部通行各
王府知会

奏事

宗室非机密重情、不得径奏。
郡王以下、有事非啟
亲王、不敢奏。袭爵请名封等事、非长史等官啟
王、不敢类奏。仪宾不敢託郡县主君名陈奏。有越关奏扰者、罚无赦。光宗藩要例

王府奏事。洪武六年定、
王遣使至
朝廷。不须经由各衙门、直诣
御前。敢有阻当、即是姦臣。其
王使至
午门、直门军官火者、火速奏闻。若不奏闻、即係姦臣同党
○永乐元年令、
王府有事发行、三司等衙门、随即奏闻。必待
钦准、方许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如遇在京
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知会遵守
○弘治五年奏准、各
王府一城居住者。凡有婚丧等事、每年春秋二季、总啟大府类奏
○十六年奏准、仪宾应奏事情。不许假託郡县主君名目。除机密重情、及与
亲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将军中尉事例、令长史司具啟
亲王、参详代奏
○正德元年奏准、
王府除机密重情、及袭王爵外。其餘奏请名封选婚等项。听该长史等官、参详明白、啟
王知会。一年春秋两季类奏。谢
恩等项、应本谢、及表谢者、亦於每年春首、类谢一次
○十一年、令各
王府差来人员、止许会同馆安歇。不许在外潜住。事完即回。违者、照例问发充军。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称打点等项、事发、各问罪如律
○嘉靖元年、令各
王府差来人役、有挟带空本、在京填写者、缉事衙门、巡视御史、拏问追究。用印之人、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各
郡王并将军中尉齎奏事宜、除机密重情、或与
亲王干涉、及
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请、务要令长史教授、备啟
亲王、及另城
郡王、参详明白、应该奏闻者、方许给批差人齎奏。 【弘治十三年例】 若本非机密、本无干涉、而捏称机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报復之举者、奏词立案不行。仍将本爵参降禄米。差来人役、照拨置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辅导等官、通行参究。其无藉棍徒、诈骗各府财物、交通歇家、潜住京师打点者、许缉事衙门访拏、照前例问遣
凡越关奏扰。嘉靖十一年题准、
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乡君夫人等、但有越关陈奏、情轻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发高墙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搆讼、及请乞婚封禄粮等项、合行长史教授、啟
王转奏。如
亲郡王不与转奏、许差家人於守巡抚按衙门具告、即与行勘。轻则啟
王议处。重则会奏请
旨。奏内亦要明开曾否经长史教授、守巡抚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题请究治。不许私自越关来京奏扰。如或故违禁例、已封者、题请降為庶人、送发閒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俱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