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
镇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辅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后某字辈、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将军中尉、同前开造
凡名封奏结。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併差人齎送到部、转行宗人府、备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报。仍将礼部收贮
玉牒文册查对相同、方与题覆。其或查无奏报、及有差错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隐匿、将额外滥收妾媵、并乞养过房来歷不明乐妇花生传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请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发、将本位参降爵级。保勘
宗室、罚革禄米。长史教授等官革职。一应甘结人等、行巡按御史提问、以枉法论罪。 【弘治间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
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致妨查、题者、礼部每上下半年查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长史教授等官提问
凡奏请期限。天顺八年定、各
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许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亲郡王将军中尉所生之子、俱五岁即与请名。候该府奏到、礼部类题。行翰林院遵照
祖训钦定字样、编拟名字、附簿登记。於每年三九月内、类行翰林院请
敕颁行各
王府
○万历七年议准、请名封过期者、非
特恩、不许滥给冠带
○十年议准、凡
亲郡王将军中尉之子、不分长次嫡庶、俱年五岁请名。
亲王嫡庶子女、及世孙、
郡王嫡长子长孙、俱年十岁请封、十五岁选婚。
亲王次嫡庶孙、
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将军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岁请封、即与选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请者、男请名请封、过期五年以下查题。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题、止给名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听继
王爵人数、过期年久、例应另题立案者、临期请
旨定夺。男选婚、女请封、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请给名粮、亦许十五岁具奏。过期一如选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万历十年议准、
王府奏请名封婚礼等项、长史教授等官、将歷年册籍、备查的确、及审据各该人役、保勘明白、与例相合、啟
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贿徇私、将违碍事情。混行奏扰。亦不得因而留难勒掯、累苦贫宗。其礼部行勘事件、该布政司务要查覈明确、依限回覆。不得止据长史教授申文、抄写以了前件。亦不得迟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后但有奏请违碍责在长史教授等官。回报草率、及迟至一年之外者、责在该布政司官。听本部酌量事情重轻参奏

奏请格式

一男请名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请名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
请名。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
宗室子女
请名
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据某等第几子等、俱係某季该
请名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结送部外。理合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名。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

计开
某郡王府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
请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云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岁、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几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
请名
一男请封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请封选婚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
请封选婚。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