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石
郑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岁支一万四百石
襄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 【国绝】
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徽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除】
岐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益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衡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雍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寿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汝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荣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景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靖江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袭封、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瀋、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各二千石。袭封、各一千石。俱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寧、韩、淮、五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岁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
岷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以上各
邵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袭封、俱岁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惟岷府仍旧例各
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钞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将军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钞。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钞各
王府郡县主君乡君及仪宾、本色四分。折钞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钞
凡支给。洪武六年定、凡
亲王每岁合得粮储、皆在十月终一次、尽数支拨。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士粮储、皆係按月支给。每月不过初五。其甲仗、按缺拨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数目、不须每次奏闻。敢有破调稽迟者、斩
○又令
亲王钱粮、就於王所封国内府分、照依所定则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当该衙门。亦不得频奏。若
朝廷别有赏赐、不在已定则例之限
○二十八年、令
晋、燕、楚、蜀、湘府、给禄米如数。
代、肃、庆、辽、各府、远在边。民少赋薄。岁且给五百石。
齐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应用米、有司月进
○永乐二十二年、令
郑王、越王、襄王、荆王、梁王、淮王、滕王禄米、暂各给三千石。俟之国、别立常典。自后
亲王受封未之国、俱如此例
○宣德八年奏准、
王府禄米折色、每石钞十五贯
○正统二年、令由
郡王袭封
亲王者、郡王禄米住支。凡住支而过支者、於见支禄米内扣除
○七年、令各
王府禄米折钞、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十二年奏准、各
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日為始。县主并仪宾、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县秋粮内定拨。钞於官库内支给
○又令
王府禄米折钞、每石仍十五贯
○景泰七年、令给
郡王将军等禄米、若出閤在前、受封在后、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后、以出閤日為始
○成化元年题准、大同各
郡王禄米。因无监督官员。以致教授厨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盘量、加倍折算。或各带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银两。或巧立名色、逼取财物。(巾夫)累边民。今后仍照旧例、改拨
代府广赡仓送纳。令长史等官、从公两平收受。听各府照数关支
○二年奏准、
郡王禄米俱於
亲王府仓上纳。听令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於有司官仓收贮。二次支给。其收粮之际、布按二司、各委府县正佐官、公同长史等官监督收受。如内使人等、仍前干预、需索刁蹬者、纠举究治
○十七年奏准、
亲王原有额设官攒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长史司、并该仓官攒、两平收受。
郡王以下无官攒者、发附近有司官仓、另廒收贮。听各府差人关领。若原属本城大府收者、仍旧收支。自后不许奏讨本府自收。及违例折银、并分外生事、索要报数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县催徵。其辅导官、守巡官、不行紏察。及州县官听从者。一体降调
○弘治三年奏准、各
王府郡王将军仪宾禄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数。不得奏讨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
王府将军等、重出领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