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
人户、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户
人口、一百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九千三十九户
人口、一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庐州府
人户、四万七千三百七十三户
人口、六十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凤阳府
人户、一十一万一千七十户
人口、一百二十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
人户、一十万九千二百五户
人口、九十万六千三十三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户
人口、八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
人户、一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三户
人口、五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国府
人户、五万二千一百四十八户
人口、三十八万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户
人口、八万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
人户、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户
人口、一十七万六千八十五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六百九户
人口、五十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六户
人口、二十二万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
人户、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一户
人口、三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
人户、六千七百一十七户
人口、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
人户、八千八百户
人口、一十万四千九百六十口

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三年、令户部榜諭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
○又
詔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為勘合。用半印铃记。籍藏於部。帖给於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
○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正统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户者、俱各另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餘、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成化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
○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姪过房与人、脱免军伍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於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袭、先儘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產、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為嗣、与姦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姪承继。先儘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產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產、及原有粧奩、并听前夫之家為主
○凡户绝财產、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於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给财產。若无子家贫、听其卖產自赡

富户

凡富户。洪武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陜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寧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於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僉补
○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粮长大户、免运砖、收籍顺天府。其原僉富户有病故者、免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