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节级准法处分。庶官钱免至散失。年额既定。勾当有凭。敕旨。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京城百司诸军诸使。及诸道应差所由。并召人捉本钱。右御史中丞崔从奏。前件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折。裨补官利。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从之。
其年九月。东都御史台奏。当台食利本钱。从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户。从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户。从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户。伏见去年京畿诸司本钱。并条流甄免。其东都未蒙该及者。窃以淮寇未平。供馈尚切。人力少疲。衣食屡空。及纳息利年深。正身既没。子孙又尽。移征亲族旁支。无支族。散征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纳。纵倪旄孤独。仰无所依。立限踰年。虚系钱数。公食屡阙。民户不堪。伏乞天恩。同京诸司例。特甄减裁下。敕旨。从奏。
十二年正月。门下省奏。应管食利本钱。总三千四百九十八贯三百二十一文。宰相已下至主录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贯三百四十余文。直省院本钱。准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以留院入钱置本。中书省奏。当省食利本钱。共五千贯文。宰相以下官至主录等食利钱一千贯。直省院食利本钱。准建中二年四月敕。当院自敛置本。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令勘会疏理。其见在合征钱。准敕合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其省院本钱。缘是当院自敛置本。请便充本添厨等用。敕旨。依奏。
十四年十月。御史中丞萧俛奏。应诸司诸军诸使公廨诸色本利钱等。伏缘臣当司及秘书省等三十二司利钱。伏准本年七月十三日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转摊保。至五倍者。本利并放。缘前件诸司诸使诸军利钱。节文并不该及。其中有纳利百姓。见臣称诉纳。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处分。求臣上达天听。臣已面陈奏讫。伏以南北诸司。事体无异。纳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泽均及。则雨露无偏。伏望圣慈。特赐放免。敕旨。从奏。
十五年二月诏。内外百官食利钱十倍至五倍以上。节级放免。仍每经十年。即内外百司各赐钱一万贯充本。据司大小。公事闲剧。及当司贫富。作等第给付。
其年八月。赐教坊钱五千贯。充本以收息利。
长庆元年三月敕。添给诸司本钱。准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内外百司。准二月五日赦文。宜共赐钱一万贯文。以户部钱充。仍令御史台据司额大小。公事闲剧。为等第均配。
三年十一月。赐内园本钱一万贯。军器使三千贯。
其年十二月。赐五坊使钱五千贯。赐威远镇一千贯。以为食利。
太和元年十二月。殿中省奏。尚食局新旧本钱。总九百八十贯文。伏以尚食贫虚。更无羡余添给。伏乞圣慈。更赐添本钱二千贯文。许臣别条流方圆诸色改换。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敕旨。赐本钱一千贯文。以户部五文抽贯钱充。
七年八月敕。中书门下省所将本钱。与诸色人给驱使官文牒。于江淮诸道经纪。每年纳利。并无元额许置。如闻纳利殊少。影射至多。宜并勒停。两省先给文牒。仍尽追收。其去年所减人数。虽挟名尚执两省文牒。亦宜收讫闻奏。以后不承正敕。不在更置之限。
开成三年七月敕。尚书省自长庆三年赐本钱后。岁月滋久。散失颇多。或息利数重。经恩放免。或民户逋欠。无处征收。如闻尚书丞郎官入省日。每事阙供。须议添助。除旧赐本钱征利收。及吏部告身钱外。宜每月共赐一百贯文。委户部逐月支付。其本钱任准前收利添充给用。仍委都省纳勒旧本。及新添钱量多少均配。逐行分析闻奏。
四年六月。上御紫宸殿。宰臣李奏。堂厨食利钱一千五百贯文。供宰相香油蜡烛。捉钱官三十人。颇扰百姓。今勘文书堂头。共有一千余贯。所收利亦无几。臣欲总收此钱。用自不尽。假令十年之后。更无此钱。直令户部供给亦得。两省亦有此钱。臣亦欲商量。共有三百余人。在外求利。米盐细碎。非国体所宜。上曰。太细碎。杨嗣复曰。百司食利。实为烦碎。自贞观以后。留此弊法。臣等即条流闻奏。乃奏宰臣置厨捉钱官并勒停。其钱并本钱追收。勒堂后驱使官置库收掌破用。量入计费十年用尽后。即据所须。奏听进止。敕旨。宜依。
会昌元年正月敕节文。每有过客衣冠。皆求应接行李。苟不供给。必致怨尤。刺史县令。但取虚名。不惜百姓。宜委本道观察使条流。量县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钱。逐月收利。或观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馆驿者。许量事供给。其钱便以留州留使钱充。每至年终。由观察使。如妄破官钱。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赃论。仍委出使御史纠察以闻。
其年四月。河南府奏。当府食利本钱。出举与人。敕旨。河南府所置本钱。用有名额。既无别赐。所阙则多。宜令改正名额。依旧收利充用。
其年六月。河中。晋。绛。慈。●等州观察使孙简奏。准赦书节文。量县大小。各置本钱。逐月四分收利。供给不乘驿前观察使刺史前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