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素无储积故也。夫大府积天下之财。而国用有缺。少府聚天下之伎。而造作不息。司农治天下之粟。而仓庾不充。太仆掌天下之马。而中厩不足。此数司者。役人有万数。费损无限极。调广人竭。用多献少。奸伪由此而生。黎庶缘斯而苦。此有国之大患也。
开元八年正月二十日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一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踰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十六年七月敕。诸州租及地税等。宜令州县长吏专勾当。依限征纳讫。具所纳数。及征官名品申省。如征纳违限。及检覆不实。所由官并先与替。仍准法科惩。
二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日毕至。天宝三载三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收。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
二十五年三月三日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敕。自今已后。应缘纳物。或有滥恶者。更不征折估。但明为殿最。责在所由者。请准二十七年二月七日赦。起请条析处分。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现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与免差科。
九载十二月敕。自今已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上。并同枉法赃论。官人先解见任。典正等先决四十。委采访使巡察。若不能举按者。采访使别有处分。
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制。一户之中。有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天下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后。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纳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额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十四年五月。内庄宅使奏。州府没入之田。有租万四千余斛。官中主之为费。上令分给所在。以为军储。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其比来征科色自。一切停罢。至二月十一日起请条请。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其月。大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其年八月。宰相杨炎上疏奏曰。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元宗修道德。以宽仁为治本。故不为版籍之书。人户寖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非得当时之实。旧制。人丁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元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边将怙宠而讳败。不以死申。故其贯籍之名不除。至天宝中。王为户口使。方务聚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