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责成斯在。且人无求备。用匪一途。理当才地并升。轮辕兼授。或收其履历。或取其学行。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朕厉精思化。侧席求贤。必使草泽无遗。方员曲尽。改弦易调。革故鼎新。载想缉熙之崇。式伫清通之效。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神功元年十月敕。选司抑塞者。不须请不理状。任经御史台论告。不得辄于选司喧诉。有凌突选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门集选人决三十。仍殿五六选。
其年闰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左右卫千牛卫。金吾卫。左右率府。羽林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须从甄异。其有从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七品官中。亦为紧要。一例不许。颇乖劝奖。其考词有清干景行。吏用文理者。选日简择。取历十六考已上者。听量拟左右金吾长史及寺监丞。
圣历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选人无故。三试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铨试重注之例。其过门下三引。不过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监察御史。左右拾遗。赤县簿尉。大理评事。两畿县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内外官经三任十考以上。不改旧品者。选叙日。各听量隔品处分。余官必须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
开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繁剧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听牒选司。于应得官人内。据材用资历相当者先补拟。
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宜选日拔擢一二人。不须限资次放。
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员外郎御史。并余供奉。宜进名授敕
其年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后。或假解。或从征。考满得资。更别铨选。自余管蛮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于诸色选人内。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有迟违。牒管内都督决六十。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用缺。然后准式处分。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
十二年。初定兵吏两司员外郎专判南曹。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来所拟注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理法者。留拟其评事已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
十七年三月敕。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选人内。简择强干堪边任者。随缺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天宝四载九月二十一日敕。侍郎铨曹。入宿令史加转。
八载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攒符。
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缘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以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十一载七月敕。吏部选人书判滥。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外。先后选深人。一概并留。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人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遂诏文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格限。令集铨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集便定。其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武部选人集试日。校第功优。亦对众留放。
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
广德元年二月敕。诸州府及县。今后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岛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由。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稍重者。委本府长官。于见任及比司官中简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岛。准令式计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岛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内殿一两选。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