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户以上者。减一选。五百户以上者。书上考。减两选。可减者优与进改。
大中元年正月敕。守宰亲民。职当抚字。三载考职。着在格言。贞元之中。频有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县令得三考。两府畿亦罕及二年。以此字民。望成其化。簿书案牍。宁免奸欺。道路有迎送之劳。乡里无苏息之望。自今已后。刺史县令除授后。一例满三十六个月。方得更换。其责受迁擢。即不在此限。其替后。量其课绩。作等闻奏。其在第一等。中书门下及吏部优与处分。第二等。依资改转。第三等。量加降黜。其授替后。委刺史录事参军比量等第。申观察使。便与本判官勘覆。诣实申奏。以后因事考覆。有不如所奏。观察判官录事参军。据人数节级惩罚。观察使奏听进止。
二年二月。刑部起请节文。自今已后。县令有赃犯。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二等结罪。其录事参军有罪刺史不举者。刺史有罪。观察使不举者。并所司奏听。敕旨。宜依。
三年九月。中书门下奏。两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为吏长子孙。盖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后备谙风俗。政术可施。近日入仕门多。交替稍速。近以降手敕。续又面奉德音。应选择者。不得其人。欲使抚字者久安其任。臣等商量。自今已后。其两府判司。及县丞尉。不带敕额事。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如或政绩尤异。朝廷别有奖拔。及职事不修。须议替者。不在此限内。敕旨。依奏。其月。敕诸道。所举县令。宜直言事迹。不得妄饰虚词。委吏部精加核实。当有惩殿。两畿令未成三考。不在此限。
四年正月敕节文。应天下县令。有利于人。而可举行者。有害于物。而可革去者。并委所在县令。具列于刺史。刺史具列上闻。委中书门下据事下刺史。下观察使。详酌闻奏。当与改更。或在官因循不举。必当重责罚。更不得授县令。
  丞簿尉
武德七年正月敕。每州置大中正一人。掌知州内人物。以本州岛人闻望者兼领。无品秩。至贞观初废。其年三月二十九日。改县正为县尉。
开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州府及县仓督。府司佐史。县录事。里正等。若有景行。明闲案牍。任经十年。不在解限。
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制。州县官自今已后。三考一替。其考满。皆令待。替人不到。宜校四考后停。至六月九日敕。准式。经过四考。加年劳一阶。今既三考即替。其阶特许结叙。
其年十一月敕。吏部侍郎张孚奏。今年五月十九日制。州县官自今已后。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数州申解。疑三考后。为待替到便为勒停。今望令校三考官。待替到。替人不到。请校四考后停。至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赤令既是常参官。不在四考限。次赤令既同京官。宜以三考为限。至九年七月十九日。诸州县令既以四考为限。如无替者。宜至五考后停。
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州县剧务。不可缺人。自今已后。诸司诸使。不得差两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当事。如有藉其才能。奏请改官任使者。不在此限。
大中三年九月敕。两判司县丞簿尉。不带敕额职事者。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如事故非常。须行奖黜者。不在此限。
  州府及县加减官
天宝五载九月敕。减剑南琼山郡参军两员。县丞三员。主簿三员。
八载。昭应县更加簿尉各一员。
宝应元年十月四日。凤翔府参军六员。请减两员。县丞两员。减一员。主簿两员。减一员。簿尉六员。天兴县准此。大历二年八月十三日。陇凤两州。除刺史外。请各置别驾一员。录事参军一员。司功司户各一员。每县令尉各一员。本道奏。
四年三月四日。长安万年县丞。各减一员。主薄一员。尉两员。昭应县丞簿一员。尉两员。好畤。同官。秦原。各减丞尉一员。至五年五月十四日。省京兆田功兵士曹各一员。参军两员。至十四年三月五日。并复置。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凤翔府加仓曹参军一员。普润县请加尉一员。本府奏。
其年七月二十九日。商州停司田参军。上洛商洛两县令外。留主簿及尉一员。其丞簿请停。洛南等三县。唯留县令及主簿。余并停。本州岛奏。
建中二年四月。幽州管内。每县置尉两员。余并停。本道奏。
贞元元年九月。御史大夫崔纵奏。内外官员。臣伏以兵戎未息。仕进颇多。在官者既合叙迁。有功者必须褒赏。比来每至选集。不免据阙留人。尝叹遗才。仍招怨望。况缘频有恩诏。甄录功劳。诸道叙优。人数甚广。见须处置。不可稽留。若今停减吏员。实恐未便于事。非但承优者无官可授。抑又序进者无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敛怨。须仍旧以适其宜。更待事平。然后议经制。敕旨。依奏。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许州停减正员官五十四员。本道奏。
十二月十九日。申。光管内停正员六十一员。本道奏。
三年正月十七日敕。东部畿内唐。汝。邓三州。停减官员。准许。蔡等州例。
其年五月。宰相张延赏奏曰。为政之本。必先命官。旧制官员。繁而且费。州县残破。职此之由也。臣在荆南。所管州县阙官员者。不下十数年。吏部未尝补授。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