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佐入考。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至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至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从宰相常衮奏也。至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至是。漳州刺史张逊。坐事将鞫之。有司请举旧制也。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如是缘司使。任以文牒计会。应缘州事巨细。听闻奏。如刺史阙上佐。当日闻奏。并牒报中书门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史。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
  别驾
武德元年六月。置别驾。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别驾为长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别驾。其长史如故。上州从四品。中州五品。下州从五品。止以诸王子为之。至永隆元年又废。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复置别驾官。至景云元年。始用庶姓为之。至开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旧例。别驾皆是诸亲。近年已来。颇多诸色。先授者未能顿辍。已后者自循旧章。去冬。有因计入朝。不可更令却往。宜并量材叙用。至天宝八载八月二十六日敕。诸郡各置三官。别驾不烦更置。政存省要。岂在多员。其别驾随缺便停。下州置长史一员。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别驾依却置。六年四月敕。别驾录事参军有犯赃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不称所职者。户口流散者。并委本处闻奏。其赃犯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
大历十四年六月赦文。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后。准入计。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诸州府五品已上正员内。上佐宜四考满停。左降官不在限。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韦处厚奏。请复置六雄十望十紧三十四州别驾。先是。贞元中。宰相齐抗奏减冗员。罢诸州别驾。其京百司。合入别驾。多处之朝列。及元和已后。两河用兵。偏裨立功者。率以储寀王官杂补之。处厚乃复请置别驾以处焉。
七年八月九日敕。诸王等今后相次出阁。且授紧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开成三年十二月敕。今后诸道节度团练防御等使。不得更奏大将元巡内上佐官。
大中四年六月敕。光州比是中州。停废司马员额。今以升为上州。宜令却置司马。
  判司
景云三年八月二日敕。诸州置司田参军一员。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废。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开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一员。阶品俸料一事已上。同军家判司。专知营田。
干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录事参军。自今已后。宜升判司一秩。
大历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诸州府学博士。改为文学。品秩同参军。位在参军上。
  县令
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兴长安二县令。改为正五品。雍州诸县令。为从五品。至天宝元年六月九日敕。长安万年县令。授任京剧。职在养人。有不躬亲。甚妨缉理。况道路遥远。往来淹滞时日。百姓披陈。未免停止。至于疏决。固在及时。自今已后。专令在县理事。每五日听一入朝。开元四年十一月敕。抚字之道。在于县令。不许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选补。皆不就此官。若不优矜。何由奖劝。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臣近巡按诸州。多有考秩向终。替人未到。请假便去。望每至考满年。州司不得给假。如有先请假未还。考满者。勒到百日内却赴任。准格交户口食粮。违者量殿三数选。敕旨。依奏。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诸州县望乡。上县不得过二十人。中县不得过十五人。下县不得过十人。仍委采访使与州县长官相知选。申中书门下。
天宝九载三月十二日敕。亲民之官。莫过于县令。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是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自今已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例程。
其载十二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剩利者。准法处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一等。便递相管辖。不敢为非。
干元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