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膳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主客郎中
隋为司蕃郎。皇朝为主客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复为主客郎中。
  主客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景龙二年九月三日敕。应差册立诸国使。并须选择汉官。不得差蕃官去。
  祠祭使
天宝六载十一月。度支郎中杨钊。充祠祭使。至德三载五月二十四日。中书侍郎王玙。兼知祠祭使。
  兵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戎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兵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夏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兵部尚书。天宝十一载二月二十八日。改为武部尚书。至德二载二月五日。复为兵部尚书。
旧制。凡武举。每岁孟冬。亦与计偕。有二科。一曰平试。射长垛三十发。不出第一院。二曰武举。试长垛。骑射。马枪。步射。材貌言语。翘关举重。其勋官五品以下。并三卫报仗。乘君品子。半考已满者。并放选。勋官六品以下者。并应宿卫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并授散官。余并帖仗。然后授散官也。
开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兵部两铨。令史各与一第一人。簿帐共与一人。并准吏部铨史第一人官资注拟。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吏部选人请武选者。宜取强壮身材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堪统领者。其兵部选人。请文选者。宜取材堪治民。工于书判。并无负犯。十二月内定品奏闻。一送以后。并不在却关之限。
广明元年正月敕。入仕之门。兵部最滥。全无根本。颇坏纪纲。近者武官多转入文官。依资除授。宜惩僭幸。以辨品流。今后武官不得辄入文官选改。内司不在此限。
  兵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总章二年四月二日。加一员。以李处绎为之。长寿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又加一员。以侯知一为之。通前三员。长安四年十二月三日。减一员。
长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天下诸州。宜教武艺。每年准明经进士贡举例送。
开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所设武举。以求材实。仕进之渐。期为根本。取舍之闲。尤宜审慎。比来所试。但委郎官。品位既卑。焉称其事。自今以后。应武举人等。宜令侍郎专知。
天宝元年十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后。应试选举人。长垛宜以十只箭为限。并入第一院。与两单上。八只入第一院。两只入第二院。与一单上次上。十只不出第三院。与单上。十只不出第四院。与次上。余依例程。
三载闰二月八日敕。习武入官。已经精简。随番更试事颇为烦。其武官。自今已后。因番试及过中书门下。宜停。
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敕兵部阙送吏部武官。自今已后宜停。
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武举。并应百只箭。及三十只箭人等。今年宜权停。时谏议大夫田敦。因蒙召对。奏言。兵部武举。每年常数百人。挟持弓矢。出入皇城闲。恐非所宜。上闻而矍然。故命停之。其实武举者。每岁不过十人。时议恶敦虚辞。辄乱旧章。以图称旨。自是讫于贞元。更不复置。
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伏准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举人权停者。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举选之制。国朝旧章。参调者既积资劳。入仕者必先贡举。自经停废。今已十年。别趋幸门。渐绝根本。典彝具在。可举而行。其乡贡举恐须准式却置。敕旨。依奏。
六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得兵部侍郎许孟容等状。当司准六月二日。减省官员。及厘革三卫等应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员。京官七百六员。武官员数不多。俸钱比文官较少。又在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左右神策。及诸军诸使。挟敕驱使。员阙至少。难议停省。并请仍旧。外官二十六万二十三员。所管诸府。自折冲以下。总无料钱。例多阙乏。空有府额。其镇戍官等。或有任者。不过数员。纵使停减。并无损益。伏请存旧例。六番三卫。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纵使分番当上。配役处多。移牒。勘会。须得详请。续商量闻奏。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盗杀宰相武元衡。并伤议臣裴度。时淮夷逆命。凶威方炽。王师问罪。未有成功。言事者继上章疏。请罢兵。及是盗贼窃发。人情愈惑。兵部侍郎许孟容。诣中书涕而言曰。昔汉廷有一汲黯耳。奸臣尚为寝谋。今主上英圣。朝廷未有过失。而狂贼敢尔无状。宁谓国有人乎。然转祸为福。此其时也。莫若上闻。起裴中丞为相。令主兵柄。大索贼党。穷其奸源。后数日。度果为相。而下诏行诛。时谓孟容议论。有大臣风采。
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准四年五月起请节文。伏以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司公言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荫。混杂缙绅。幸隙一开。奸滥纷入。其资三卫。并请停废。敕旨。宜依。其它厘革三卫事条至多。故不具载。
大中五年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应赴兵部武选门官驱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选二年。得驱使官卢华等状。称各在省驱使。实缘长官辛苦。事力不济。所以假此武官。若废旧格。贫寒不逮。即须渐请停解。公事交见废阙。敕旨。两省御史台人吏。前旧例不选数。许赴集。宜令依旧例放选。
  兵部郎中
隋为兵部郎。武德三年。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