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裨国政,百姓ㄨ安,以称朕怀,不务出此。若平章伯颜、暗都剌、右丞八都马辛等,营私纳赂,蒙蔽上下,以致政失其平,民受其弊。今已籍没家赀(校记:岩本误作“资”。),投戍边远,明正其罪,是用更张,以清庶务。遣使巡行郡邑,问民疾苦,分别淑慝。以近年所定赃罪条例,互有轻重,特敕中书集议,酌古准今,为十二章。又以官吏俸薄,不能养廉,京朝百司,月俸之外,增给禄米;外任官,无公田官,摽拨公田,无田则量支禄米。自今已始,凡在内外有官守者,洗心涤虑,公勤奉聀,治厎(校记:岩本:“底字疑讹,新元史成宗纪引作民。”)均平,无俾吾民重困,式副委任责成之意。所定条格,开列于后。
  诸职官及有出身人等,今后因事受财,依条断罪。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官,须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官,减一等。以至元钞为则。
  枉法
  一贯至十贯,四十七下。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
  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下。
  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七十七下。
  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下。
  二百贯之上,一百七下。
  不枉法
  一贯至二十贯,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
  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
  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降一等。
  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
  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
  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
  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
  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钦奉登宝位诏书内一欵:莭次废公营私,贪五污败事,诸人陈告得实,依条断罪。枉法賍满者,应授宣敕,并行追夺。吏人犯賍,终身不叙。诬告者,抵罪反坐。
  【定拟给没賍例】
  一官吏取受枉法、不枉法大略
  枉法
  一:受讫为事无理人钱物,断令有理。
  一:受讫有罪人钱物,脱放。
  一:受钱买嘱,刑及无辜。
  一:教令有罪人妄指平民,取受钱物。
  一:违例卖官,及横差民户,充仓库官、祗待头目、乡里正等,诈取钱物。
  不枉法
  一:馈献,率敛津助、人情、推收、过割,因事索要勾事、纸笔等钱,及仓库院务搭
  带分例、关津、批验等钱,其事多端,不能尽举。
  一: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买嘱官吏,求胜脱免,虽已受賍,其事未曾枉法结
  绝,合从不枉法科断。
  一賍物给没
  没官
  一: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买嘱官吏,求胜脱免,不论其事已未结绝,俱各没
  官。虽与钱人自首,亦合没官。
  一:与钱人本宗事虽是有理,用钱买嘱官吏,要将对讼人凌虐重断,不遂其意,告发
  到官,即系行赇,亦合没官。取与钱人明白招伏。
  一:营求勾当賍钱及求仕,虽依理合用,当该官吏不曾刁蹬乞取,行赇,疾早定夺,
  或要称意窠门+卦,因不遂愿,告发到官,即系行赇。
  一:骗胁科敛等钱,畸零不能给散,或不能尽见出钱人花名,随事议没。
  给主
  一:与钱人本宗事有理,官吏刁蹬取受,告发到官,合给主。
  一:被欺诈脋科敛等賍。
  一官吏及过钱人出首钱物,见行体例,止令合属照勘。若是不曾事发,听拟没官。今若论
  与钱人本宗事有理、无理,以论给、没,必须勾追与钱等(校记:岩本:“等上抄本有人字,似是。”),对问明白,才方议拟难便绝。合无(校记:岩本:“无字疑衍。”)止依见行体例,照勘拟没。
  一管军官取受军人钱物,追到賍钱,申解行省,发付内院。
  【亲随受钱,着落元主】至元二十二年正月八日中书省咨:拠御史台呈:照得:省、部诸衙门出使人员,往往于各处官司因事取受钱物。事发被问,推称并不知会,系是随从并过钱人隐藏。或故纵在逃,虚称某处去讫。如此设词,不肯承伏。拟合先行着落正委人员,追陪元要钱物,候勾所指人等得获,至日再行归对。呈乞明降。得此。送刑部议得:已前至今,诸衙门出使人员,于各处因事取受钱物,发露到官,若系先指元引亲随、带行人等接受过度,勾问,故緃(校记:岩本误作“从”。)逃趓,妄称不知去向;若督勒本人,责限根唤,赴官追问,如违限不到,或虚指远方去讫。如此,中间情弊不无。先令正委人员陪纳元数,候将来根勾所指人等得见,至日再行归对。及有各处官司,嘱托彼中亲旧人等,转行过度,推调不肯承伏,详审情理,委有差别。拟令元经手人等归对追征,似为相应。呈乞照详。都省议得:如事发之后,故纵亲随、驱口人等在逃,先行着落正委人员追陪。若因事在外,立限根勾,违限不到者,依上陪偿,余准刑部所拟。除外,仰依上施行。
  【官员取受身死,着落家属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