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拟合斟酌所犯轻重断罪施行。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说明:《唐律》为宋承袭,修订而称《刑统》。宋人傅霖写《刑统赋》,目的在于使吏便于掌握刑法的意旨。沈家本曾指出:「在金元时颇重其书,故注家颇多。」(《刑统赋解跋》)元人的注解著作,沈氏《枕碧楼丛书》收入四种:《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别本刑统赋解》和《刑统赋疏》。见于载录的还有《刑统赋释义》、《刑统赋注》等。其中元顺帝时吴中沈仲纬所著《刑统赋疏》特具体裁。此书「取傅赋而为之疏,疏文后每条有直解、通例二门。所云通例者皆取元一代条例为之证,是深有裨于《元史刑法志》者也。」(黄荛夫《刑统赋疏跋》)
  今将《刑统赋疏》通例一一录出,并按年次编排标点,共得一百六十四条。逐条查对了《通制条格》和《元典章》,确知其中的大部分不见于两书,而是沈仲纬录自当时公牍中的元代法律的另见资料。自然,从至治三年正月起(即自一百三十四条起)的各条内容,更是全部不见于前此编成的《通制条格》与《元典章》的。这些数据涉及许多方面,很有价值。
  本件编订时采用《刑统赋疏》的《枕碧楼丛书》刻本。刻本错讹较多,南京图书馆藏有此书「鄀庐瓯江钞本」,可据以校正若干错字,一般用方圆括号标明,不出校记。但该钞本讹误亦复不少,似非善钞,因而仍以刻本作为底本。每条末尾圆括号内数字即刻本叶数。迄至一百三十三条,凡见于《通制条格》与《元典章》者,均已与两书相应文字校对,也用方圆括号表示校改,并加案语说明。未加此类案语者,均为另见资料。个别条文见于《永乐大典》所录《成宪纲要》,同样进行校改。有几条纪年有误,也已加按语订正或存疑。第一百六十至一百六十四,这五条原文未署日期,今置于编末。现在,原文大致可以读通,但仍有个别地方文字上显然有讹,因校勘无据,姑存原貌。全编存在的问题不少,请注意并予指正。

  中统元年八月,中书省刑部平阳路申:贼人张海苟夤夜在 【[钞本作入]】 于郭兴家殴打,郭兴却用车脚于张海苟脑后还打破伤身死。既系事主因贼拒捕殴死,别无定夺。(六二下—六三上)
  至元二年七月十一日,出征日本国新附军一人将自己指头三个剁了作残疾,推避不出征。枢密院奏准敲了。
  【案:忽必烈初征日本在至元十一年,疑此条纪年有误。】
  至元三年二月,刑部送法司检旧例,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又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论减二等议断。王鹏与已死马阇通奸,厌魅伊父耿天佑,欲令身死,决一百七下;造厌魅人冯珪自首,量决五十七下;引领阥阦人刘显决四十七下。(三一下)
  至元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监修官呈捉获跳过太液池围子禁墙人楚添儿,状招于六月二十四日带酒见例讫,上墙望见潭内有船 【[钞本此处多一打字]】 采莲蓬跳过墙。(五五上)
  至元三年七月,左三部呈,上都路梁重兴为母病割肝行孝。合依旧例,诸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姐、姑舅割肝剜眼腐骨之类,并行禁止,无避伤残。(二七上)
  至元三年七月,刑部议得:于驹儿所招,因为刘帖儿将父于二打死,捉获用绳子缚住,本人将绳解开,欲行逃走。于驹儿用桑棒打折肷肋,捉送到官,解后身死。即系应合杀捕之人,难议治罪。都省准拟。(一二○上—下)
  至元四年五月,中都路樊旻殴打和你赤,法司检旧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若徒年限内无兼丁者,总计应役日及应加杖[数]准[折]决放,徒一年一百二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徒三二年一百六十,徒二年半一百八十,徒三年二百。(五○上一下)
  【案:此条见《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诸殴拳手伤殴人》。文有删略。樊旻,《元典章》作樊兴。此条脱误据《元典章》校改。】
  至元四年十月,中书省奏准职官承荫条画内一欵:诸承荫者,孙降子一等。(八三上—下)
  【案:至元四年十月中书省奏准的「职官自一品至七品承荫叙用条画」,见《元典章》卷八。】
  至元四年,断过象家奴用■〈发刂〉刀■〈贸刂〉开张受家屋墙入,至事主知觉,用■〈发刂〉刀将妇扎伤。法司拟即系窃盗知觉弃财,财主追捕,因相拒捍,伤杀事主,不同强盗伤人,断一百七下。(四四下)
  至元五年二月,上都路警迹李买住二次偷讫事主彻列思等衣服,又因断役库曝晒物件,节次盗讫金系腰作子罪犯。法司拟偷彻列思衣服累并不加重,止据偷窃官库金系腰估钞刺臂。(一二一下—一二二上)
  至元五年二月,部议平阳路夏县奥鲁军李大于郑县令面上打讫一拳 【[钞本作下],】 有伤,系殴伤品官,比凡人加等,决五十七下。(一二九上—下)
  至元五年,右三部定拟禁断军器:甲私有全副者处死;不成副杖五十七下,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吊者,笞三十七下;枪或刀或弩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