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此,申覆通政院照详。去后,大德六年四月初四日,承奉通政院札付,该准申施行。奉此。关请依奉通政院札付事理施行。准此申,乞照验省府,仰依上施行。【(《永乐大典》卷一五九五○,叶一七下—一九上)】

  ●大元通制(节文)

  说明:此件录自陈元靓编《事林广记》(题名全称为《新编纂图增类羣书类要事林广记》)别集卷三《刑法类》,元至顺(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校以同时期的西园精舍刊本,未见异文。从标题及内容看,此件当系《大元通制》节略文字。原文不协之处,据《通制条格》、《元典章》和《元史》相关文字勘正,并出校记。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  恶条令
  诸条格

  ○五刑

  笞刑  一十下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杖刑  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  一百,决五十七下。
  徒刑  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  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年,决九十七下。 五年,决一百七下。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责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贰佰文。】
  流刑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死刑  绞刑。  斩刑。

  ○狱具

  笞杖  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囚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   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  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
  铁锁  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镮重三斤。
  有司决断定例  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决。应轻重罪囚,经廉访司审录无寃,重刑依例结案,轻罪所属决断。

  ○取受赃贿

  枉法  一贯至十贯决四十七下,十贯至廿贯决五十七下,廿贯至五十贯决七十七下,五十贯至一百贯决八十七下,一百贯之上决一百七下 【决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职制上》与《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诸赃一取受赃罪条例》改。】 。
  不枉法 一贯至廿贯四十七下,廿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下,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下,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下,三百贯以上一百七下 【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一]揭文字改。】 。
  【已上应官吏,除受勅外,其余合准吏人科断。吏人犯赃,终身不叙。无禄之人,减一等科断。】

  ○十恶条令  恶条令 【恶条令三字,疑衍。】

  一曰谋反  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过  谓谋[毁]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  谓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采生厌魅者。
  六曰大不敬  谓盗宗祀神御之物,銮舆御服;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误封题;御造御寳,犯食禁;御幸舟车,常御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舆,情理切害,厌呪求媚而涉銮舆,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 【此项与[四]揭相应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  谓告言骂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 【及外祖父母,[四]揭相应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异财,奉养有阙;居父母丧,不丁忧,服内嫁娶,忘哀作乐,释服从吉;闻父母丧匿不降哀;及诈称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卖缌麻以上亲属殴 【殴,原文作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