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棒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

互打者无罪。

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至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余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顺治十五年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六年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札萨克处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人之妻子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贼盗

国初定:失走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札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

亡失牲畜冒称己有者,罚三九。借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

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伙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伙盗者,为首二人斩,余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犋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致十岁者,不以盗论。

康熙元年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二年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领催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