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罪,并申饬国人,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哨地。今查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哨撤去;西路平稳,应于束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郎孙处,将镶蓝旗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派官三员,令其管辖,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俱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察汉托合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人民,原于察汉托合地方采取柴薪。今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并令该地方严查。

五十一年议准:察汉托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致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处铅多,查明地方许开铅矿,属汉地者准汉人开矿,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一员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勘验,派为三分,明定界限。嗣后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册送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关国用,但只令来往贸易商人纳税,其请安进贡之蒙古等并无收税之例。今闻将伊等余带马匹、乘载口粮之车辆及买去之茶叶,勒令停止,私行收税,并索取零星物件。又闻有奸恶商人,希图匿税,专雇蒙古车辆偷载商货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员及收税官不严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该管官员严行禁止。

严禁逃人

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拨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牲畜三九赏给。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远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满洲家下逃人,交与该管札萨克等各旗佐领,不时严查缉捕送理藩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人民人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系闲散人鞭一百,亦罚牲畜三九,将此所罚牲畜俱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查,或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罪外,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另户,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出首之人。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行严查,札萨克王、协理旗务台吉罚牲畜九九入官;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牲畜五九入官;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牲畜三九入官;领催、十家长等鞭一百。

又议准:有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国逃人潜往索伦等处者,查出奏闻给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责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