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例折枷,系家奴仍照旧例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十五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四旗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在镶黄旗地方犯事,附近张家口者,即归张家口同知收禁;在正白旗地方犯事,附近独石口者,即归独石口同知收禁;在镶白、正蓝二旗地方犯事,附近多伦诺尔者,仍归多伦诺尔同知收禁。

乾隆朝 银库银库

一职掌

康熙四十六年设立银库,并铸给理藩院银库关防,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司库一人,笔帖式二人,库使四人。郎中、员外郎由各部院司官内遴选,保送吏部引见补授,司库、笔帖式、库使由户、工两部司库、笔帖式、库使内选委,仍各兼本任行走。

雍正元年,因本库郎中、员外郎同时奉差,办事乏人,奏请照例遴选引见,令其专任库务,停止两处行走。奉旨:见今未届蒙古来京之时,虽除贤能司官并无事可办,若除寻常司官又无裨益,著除身家殷实之御史令其兼理。

又奉准:库使四人裁二人,司库、笔帖式仍照旧额,司库由吏部于应升人员内选补,笔帖式由吏部铨选,库使由吏部考取。

十一年复准:御史与司官同办库务,易于通同瞻徇,嗣后在库行走之御史,停其管理钱粮,令其稽察弊窦,以专责成。其管理库务司官向于各部遴选二人,今不拘郎中、员外郎定为二人,均由本院司官内遴选,引见补授,每三年一次更换。

一主守

书吏一人,皂吏三人,娄军五人。其皂隶三人一由本院娄军及工部皂隶娄军内拨充,其二皆隶本库行走。看守旗员二人,兵二十名,均由正蓝旗满州咨送。

一支领

康熙四十六年奉旨: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喂养马驼外,一应日用廪给及薪刍等物均照部定价值折银,统计一年所需若干,著理藩院照数支给。

又议准:每次支领廪给银五万两,薪刍银五千两,均于户部库内给发,量其将完先行具奏,如前支给其等次详见廪给则例。视馆中宾客之多寡,一年或一次,或二次,支银不等。

一奏销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

理藩院

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给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立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亡殁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拨什库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