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尚书元修议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 ,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恆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恆,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 ,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鄴,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预备。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宪。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诏从之。
  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 ,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灵征八上 志第十七
  帝王者,配德天地,协契阴阳,发号施令,动关幽显。是以克躬修政 ,畏天敬神,虽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感,其征必至,善恶之来,报应如响。斯盖神祇眷顾,告示祸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谴咎,致休祯,圆首之类,咸纳于仁寿。然则治世之符,乱邦之孽,随方而作,厥迹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胜数矣。今录皇始之后灾祥小大,总为《灵征志》。
  地震
  《洪范论》曰:地阴类,大臣之象,阴静而不当动,动者,臣下强盛,将动而为害之应也。
  太宗泰常四年二月甲子,司州地震,屋室尽摇动。
  世祖太延二年十一月丁卯,并州地震。
  四年三月乙未,京师地震。
  十一月丁亥,幽兗二州地震。
  真君元年五月丙午,河东地震。
  高祖延兴四年五月,雁门崎城有声如雷,自上西引十余声,声止地震。
  十月己亥,京师地震。
  太和元年四月辛酉,京师地震。
  五月,统万镇地震,有声如雷。
  闰月,秦州地震,殷殷有声。四年正月,雍州氐民齐男王反。
  二年二月丙子,兗州地震。四年十月,兰陵民桓富反,杀其县令。
  十月丁卯,并州地震有声。
  三年三月戊辰,平州地震,有声如雷,野雉皆雊。
  七月丁卯,京师地震。五年二月,沙门法秀谋反。
  四年五月己酉,并州地震。
  五年二月戊戌,秦州地震。
  六年五月癸未,秦州地震有声。
  八月甲午,秦州地震,有声如雷。乙未又震。
  七年三月甲子,秦州地震有声。
  四月丁卯,肆州地震有声。
  六月甲子,东雍州地震有声。
  八年十一月丙申,并州地震。
  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殷殷有声。
  闰月丙午,秦州地震。
  二月甲子,京师地震。丙寅又震。
  丙午,秦州地震有声。
  三月壬子,京师及营州地震。十二年三月,中散梁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