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不删注文,不误者不出。

  一一:神册六年三月丁亥注及五月丙戌注,皆以不误为误。四月丁卯注:「误,当作丁亥。」(当字原脱,据文义补)按四月丁巳朔,正文及注皆误。六月己卯当作乙卯。

  一二:天赞二年及四年二年闰四月乙亥朔,辽、梁同;四年闰十二月己丑朔,辽、唐同。此皆失书。

  一三:天显四年八月丁丑当作丁酉。

  一四:天显八年十二月癸卯注:「大任己巳,异。」己当作乙。

  一五:会同二年是年闰七月庚午朔,辽、晋同,此脱「庚午」二字。

  一六:大同元年是年闰七月癸丑朔,辽、晋同,此失书。

  一七:天禄三年六月汉癸酉,原误书于七月,依辑要、陈表移。

  一八:天禄四年是年闰五月丁卯朔,辽、汉同,此失书。

  一九:应历三年是年闰正月壬午朔,辽、周同,此失书。正月壬午当作壬子,三月庚申当作庚辰。

  二○:应历五年是年闰九月丙申朔,辽、周同,此脱「丙申」二字。

  二一:应历十年十月丁亥当作丁卯。

  二二:保宁六年是年闰十月乙巳朔,辽、宋同,原作「己巳」误。

  二三:保宁八年四、五两月干支当互易,即四月丁酉朔,五月丁卯朔。七、八两月干支亦当互易。又十、十一、十二月亦当互易(癸亥当作癸巳,癸巳当作癸亥)。

  二四:统和三年是年辽闰八月壬寅朔,与宋异,失书。正月丙午注:「大任甲戌,异。」甲戌当作乙巳。又九月壬寅当作壬申,壬寅系宋朔。

  二五:统和十三年七月己巳当作乙巳。

  二六:统和十七年是年辽闰四月癸丑朔,与宋异,失书。七月辛丑当作辛巳。

  二七:统和十九年是年辽闰十一月戊戌朔,与宋异,失书。闰考不误。

  二八:开泰元年是年闰十月乙丑朔,辽、宋同,原作「己丑」误。

  二九:开泰四年是年辽闰七月戊申朔,与宋异,失书。

  三○:开泰九年据推算,是年辽、宋同闰十二月。此由七月庚戌下小注亦可证明。今误以辽闰二月,与宋闰十二月异,故以宋之三月当辽之闰二月,宋之四月当辽之三月,如此类推。今按原「闰二月壬子」当改「闰十二月丁未」,三月、四月、十二月下之注文均当删去。

  三一:太平九年是年辽闰三月庚申朔,与宋异,失书。又宋闰二月庚寅朔,原作「七月」误。

  三二:清宁十年是年辽闰六月乙未朔,与宋异,失书。

  三三:咸雍三年是年闰三月己卯朔,辽、宋同,原作「二月」误。

  三四:大康三年及四年三年辽闰十二月丁未朔,失书。四年宋闰正月丙子朔,原作「五月」误。闰考不误。

  三五:大康六年是年辽闰八月庚申朔,与宋异,失书。

  三六:大安二年是年闰二月己丑朔,辽、宋同,失书。元年注「缺一闰」,即此。

  三七:乾统五年是年辽闰三月己亥朔,与宋异,失书。

  三八:天庆八年是年闰九月庚戌朔,辽、宋同,原作「五月」误。

 





第四十五卷  志第十五

百官志一

  官生於职,职沿於事,而名加之。後世沿名,不究其实。吏部一太宰也,为大司徒,为尚书,为中书,为门下。兵部一司马也,为大司马,为太尉,为枢密使。沿古官名,分今之职事以配之,於是先王统理天下之法,如治丝而棼,名实淆矣。

  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初,太祖分迭剌夷离为北、南二大王,谓之北、南院。宰相、枢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护卫,皆分北、南,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语辽官制者不可不辨。

  凡辽朝官,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府宰相总之。惕隐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朝廷之上,事简职专,此辽所以兴也。

北 面

北面朝官<一>

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

  北院枢密使。

  知北院枢密使事。

  知枢密院事。

  北院枢密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