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始。

  梁武帝天监三年,冲之子嗴上疏,论何承天历乖谬不可用。九年正月,诏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历颁朔。陈氏因梁,亦用祖冲之历。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金曰重修大明历。传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历。及改授时历,别立司天监存肄之,每岁甲子冬至重修其法。书在太史院,禁莫得闻。

※校勘记

  一:大明历本宋祖冲之法考异:「祖冲之历,已见前史,而此志全录之,盖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无当也。」汪曰桢古今推步诸术云:「辽贾俊大明历无考,见志。谓即刘宋时祖冲之大明术,其说出于臆度附会;实则『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术也。」检本志下文称:「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是元人修史时已知贾俊新历与宋祖冲之术不同,不过因袭大明旧号。但本卷仍全录宋书所载祖冲之历。

  二:满日法为积日「积日」原误「积月」,据宋书改。

  三: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小」字原脱,据历理补。

  四:小馀满纪法从大馀「小馀」二字原脱,据宋书补。

  五:季冬土用事日也「冬」原误「月」,据宋书改。

  六:微分满月法从度馀「馀」字原脱,据历理补。

  七:迟疾历表中数字据历理推算应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应作二十二。行二十,应补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应作十三,行分十二亦应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应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应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应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万八千三百八,三百八应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应删。行十七,三百八十七万五十四,五十四应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万应作五百三十万。行二十四,六百九十万应作六百九十一万。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万一千,一千应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应作三十九。行二十,应补「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应作二十一。

  八: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三」原误「二」,据宋书改。

  九: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令」原误「合」,据宋书改。

  一○: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此十字原脱,据算理补。

  一一: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四」原误「三」,「三而一」原脱,据算理补正。

  一二:测景漏刻中星数表中数字应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应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应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惊蛰,昏中星度「九十一」应作「九十七」,补行分「九」。谷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应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应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十一」。小满,夜漏刻「二十六」应作「三十六」。芒种,夜漏刻「二十五」应作「三十五」。小暑,昼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应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应作「二」。处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

  一三: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如」应作「加」。

  一四:伏不尽度「尽」应作「书」。

  一五:又留二十八日「二」原误「一」,据宋书改。

  一六:百一十二日「二」原误「五」,据宋书改。

  一七: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三万」原误「五万」,据宋书改。

  一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七十二日」原误「二十七日」,据宋书改。

  一九: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三十三度」原误「二十三度」,据宋书改。

  二○:迟日行十六分「迟」应作「逆」。

  二一: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一十三」应作「一十二」。

  二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上应补「一」字。

  二三: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迟」应作「逆」。「二十二分」原误「二十一分」。据宋书改。

 





第四十三卷  志第十三

历象志中

闰考

  月度不足,是生朔虚;天行有馀,是为气盈。盈虚相悬,岁月乃。积而差,寒暑互易,百谷不成,庶政不明。圣人验以斗柄,准以岁星,爰立闰法,信治百官。是故闰正而月正,月正而岁正。岁月既正,颁令考绩,无有不时。国史正岁年以叙事,莫重於此。

  辽始徵历梁、唐。入晋之後,奄有帝制,乙未、大明,历法再变。穆宗应历六年,周用显德钦天历;十年,宋用建隆应天历。景宗乾亨四年,宋用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