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各一人。所辖海防同知,军粮同知,各一人。承德县知县,典史,各一人。
  尹掌留都治化与其禁令,小事决之,大事以闻。丞掌主学校,兼稽宗室、觉罗官学、义学。治中以次各官所掌视顺天府。
  初建盛京,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置尹一人,经历、教授、训导,康熙三年省。各一人。康熙二年,置丞一人;治中、通判、推官,六年省。各一人。设承德县附郭,置知县、典史,各一人。巨流河巡检一人。乾隆四十二年省。七年,增府司狱一人。二十八年,定府丞主奉天考试事。乾隆二十七年,诏府尹受将军节度。明年,增兴京理事通判一人。光绪二年省。三十年,始以侍郎为兼尹,著为令。光绪二年,省治中,别设驿巡道。改命将军兼管;加兼尹总督衔,府尹二品衔,以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三十一年,改行省,罢尹丞,置知府。宣统元年,省教佐各官。越明年,省承德县。
  总督从一品。掌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巡抚从二品。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标下有参将、游击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督、抚同。
  初沿明制,督、抚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衔,无定员。顺治十年,谕会推督、抚,不拘品秩,择贤能者具题。康熙元年,停巡抚提督军务加工部衔。不置总督省分,兼辖副将以下等官。十二年复故,并设抚标左、右二营。三十一年,定总督加衔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抚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乾隆十三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明年,改授右都御史衔,其兵部尚书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十四年,定以二品顶戴授者兼兵部侍郎衔,俟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尚书衔。宣统二年停。七年,定山陕督、抚专用满员。雍正元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侍郎衔。宣统二年停。时西安有同署巡抚者,山东、山西并有协办巡抚之目,非制也。是岁,谕山陕督、抚参用蒙古、汉军、汉人,纂为令甲。乾隆十八年,以漕运、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二十四年,加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衔,寻罢。三十二年,定辟除掾属、分曹治事制。条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礼、曰学、曰军政、曰法、曰农工商、曰邮传,各置参事、秘书,是为幕职。宣统二年,充会办盐政大臣兼职,寻亦罢。
  初,河南、山东、山西等省专置巡抚,无统辖营伍权,以提督为兼衔。直隶、四川、甘肃等省专置总督,吏治归其考覈,以巡抚为兼衔。而巡抚例受总督节度,浸至同城巡抚仅守虚名。即分省者,军政民事亦听总督主裁。文宗莅政,命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各巡抚节制镇、协武职;总督兼辖省分,由巡抚署考会题,校阅防剿,定为专责,职权渐崇。光绪季年,裁同城巡抚,其分省者,权几与总督埒,所谓兼辖,奉行文书已耳。宣统间,军政、盐政厚集中央,督、抚权削矣。
  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一人。康熙元年置将军。详武职。光绪二年,兼管兵、刑二部及府尹,以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行总督事。三十二年,建行省,改将军曰总督,授为钦差大臣,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宣统二年,兼奉天巡抚事。初建行省,置巡抚一人,至是省。
  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饟、管理河道兼巡抚事一人。顺治五年,置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驻大名。十五年,改为直隶巡抚。十七年,徙真定。明年,复置总督于大名。康熙三年,仍为三省总督。八年省,移巡抚还驻保定。五十四年,加巡抚以总督衔,不为例。雍正元年,诏嘉李维钧勤慎,特授总督,自是为永制。四年,以礼部右侍郎协理总督,不为常目。乾隆十四年,令兼河道。二十八年,诏依四川例,兼管巡抚事。咸丰三年,兼管长芦盐政。同治九年,加三口通商事务,授为北洋通商大臣,驻天津。冬令封河,还驻保定。初置有宣大总督,顺天、保定、宣府三巡抚。顺治八年省宣府巡抚,以宣大总督兼其事。十三年省宣大总督,令顺天巡抚兼之。十八年省顺天巡抚,归保定巡抚兼管。后亦省。
  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饟、操江、统辖南河事务一人。顺治二年,以内阁大学士洪承畴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寻改应天府为江宁,罢南直隶省府尹。四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驻江宁。九年,徙南昌,时号江西总督;已,复驻江宁。十八年,江南、江西分置总督。康熙元年,加江南总督操江事务。初置凤庐巡抚,驻淮安,以操江管巡抚事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