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除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损率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得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
  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一以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余。以朔小余减日法,余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也。
  木:合终岁数,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一十三。
  月余,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余,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一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