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未定之初藁也。
  通余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万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一名朔宝。半之为望策,一名交望。又半之为弦策。
  通闰一十零万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月闰九千零百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闰限一十八万六千五百五十二分零九秒。一名闰准。
  盈初缩末限八十八万九千零百九十二分二十五秒。
  缩初盈末限九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零分二十五秒。
  转终二十七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分,半之为转中。
  朔转差一万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日转限一十二限二十。
  转中限一百六十八限零八三零六零。以日转限乘转中。一名限总。
  朔转限二十四限一零七一一四六。以日转限乘朔转差。
  弦转限九十零限零六八三零八六五。以日转限乘弦策。一名限策。
  交终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朔交差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气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五十微。
  朔虚四千六百九十四分零七秒。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五十微。
  盈策九万六千六百九十五分二十八秒。
  虚策二万九千一百零四分二十二秒。
  土王策三万零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
  宿策一万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
  纪法六十万。即旬周六十日。
  推天正冬至 置距洪武甲子积年减一,以岁周乘之为中积,加气应为通积,满纪法去之,至不满之数,为天正冬至。以万为日,命甲子算外,为冬至日辰。累加通余,即得次年天正冬至。
  推天正闰余 置中积,加闰应,满朔策去之,至不满之数,为天正闰余。累加通闰,即得次年天正闰余。
  推天正经朔 置冬至,减闰余,遇不及减,加纪法减之,为天正经朔。 无闰加五十四万三六七一一六。十二朔策纪法。有闰,加二十三万八九七七零九。十三朔实去纪法。满纪法仍去之,即得次年天正经朔 视天正闰余在闰限已上,其年有闰月。
  推天正盈缩 置半岁周,内减其年闰余全分,余为所求天正缩历。如径求次年者,于天正缩历内减通闰,即得。减后,视在一百五十三日零九已下者,复加朔实,为次年天正缩历。
  推天正迟疾 置中积,加转应,减去其年闰余全分,余满转终去之,即天正入转。视在转中已下为疾历,已上去之为迟历。如径求次年者,加二十三万七一一九一六,十二转差之积。经闰再加转差,皆满转终去之,迟疾各仍其旧。若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代。
  推天正入交 置中积,减闰余,加交应,满交终去之,即天正入交凡日。如径求次年者,加六千零八十二分零四秒,十二交差内去交终。经闰加二万九千二百六十五分七十三秒,十三交差内去交终。皆满交终仍去之,即得。
  推各月经朔及弦望 置天正经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正月经朔。以弦策累加之,去纪法,即得弦望及次朔。
  推各恒气 置天正冬至,加三气策,满纪法去之,即得立春恒日。以气策累加之,去纪法,即得二十四气恒日。
  推闰在何月 置朔策,以有闰之年之闰余减之,余为实,以月闰为法而一,得数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闰之月。闰有进退,仍以定朔无中气为定。如减余不及月闰,或仅及一月闰者,为闰在年前。
  推各月盈缩历 置天正缩历,加二朔策,去半岁周,即得正月经朔下盈历。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满半岁周去之交缩,满半周又去之即复交盈。
  推初末限 视盈历在盈初缩末限已下,缩历在缩初盈末限已下,各为初。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
  推盈缩差 置初末历小余,以立成内所有盈缩加之乘之为实,日周一万为法除之,得娄数以加其下盈缩积,即盈缩差。
  推各月迟疾历 置天正经朔迟疾历,加二转差,得正月经朔下迟疾历。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满转中去之,为迟疾相代。
  推迟疾限 各置迟次历,以日转限乘之,即得限数。以弦转限累加之,满转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如径求次月,以朔转限加之,亦满转中去之,即得。又法:视立成中日率,有与迟疾历较小布相近者以减之,余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求迟疾差 置迟疾历,以立成日率减之,如不及减,则退一位。余以其下损益分乘之为实,八百二十分为法除之,得数以加其下迟疾积,即迟疾差。
  推加减差 视经朔弦望下所得盈缩差、迟疾差,以盈遇迟、缩遇疾为同相并,盈遇疾、缩遇迟为异相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为实,再以迟疾限行度内减去八百于二十分,为定限度为法,法除实为加减差。盈迟为加,缩疾为减,异名相较者,盈多疾为加,疾多于盈为减,缩多於迟减,迟多於缩加。
  推定朔望 各置经朔弦望,以加减差加减之,即为定日。视定朔干名,与后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其弦望在立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