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交终三亿六千四百六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数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数七百七十七。凡春分后阴历交后,秋分后阳历交后,为月道同名。余皆为异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万。
  去交度乘数十一,除数千一百六十五。
  太阴损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积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积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积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积百二十五;雨水、处暑,益十,积百三十七;惊贽、白露,益七,积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损七,积百五十四。清明、寒露,损十,积百四十七;谷雨、霜降,损十二,积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损十四,积百二十五;小满、小雪,损十七,积百一十一;芒种、大雪,损十九,积九十五;依定气求朓朓术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数。
  太阳每日蚀差:月在阴历,自秋分后、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入春分后,日损五分;入夏至初日,损不尽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月在阳历,自春分后、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入秋分后,日损五分,入冬至初日,损不尽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数。
  ○岁星
  终率五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变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数五。
  除数四。
  荧惑。
  终率百四万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变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数百二十七。
  除数三十。
  ○镇星
  终率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百三,秒二十九。
  变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数十二。
  除数十一。
  ○太白
  终率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变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数十五。
  除数二。
  ○辰星
  终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变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时,《五纪历》气朔加时稍后天,推测星度与《大衍》差率颇异。诏司天徐承嗣与夏官正杨景风等,杂《麟德》、《大衍》之旨治新历。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建中四年历成,名曰《正元》。其气朔、发敛、日躔、月离、轨漏、交会,悉如《五纪》法。惟发敛加时无辰法,皆以象统乘小余,通法而一,为半辰数。余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尽,六而一,为刻分。其轨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积取其数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内分,二十而一,为晨初余数。月蚀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六十六约之,为蚀分。日蚀差亦十五约之,以减八十五,余为定法。又加减去交分讫,以减望差,八十五约之,得蚀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写《麟德历》旧术,因冬至后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后伏日及余,即平见日算。金、水先得夕见;其满晨见伏日及余秒去之,余为晨平见。求入常气,以取定见而推之。《麟德历》之启蛰,《正元历》之雨水;《麟德历》之雨水,《正元历》之惊蛰也。《麟德历》荧惑前、后疾变度率,初行入气差行,日益迟、疾一分,《正元历》则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诏起五年正月行新历。会硃泚之乱,改元兴元。自是颁用,讫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