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改太禧宗禋院,立四总管府、一司为之属。定置诸员如上。至顺元年,命所隶总管府,各置副达鲁花赤一员。后至元六年罢。

  隆禧总管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正三品。总管一员,正三品。副达鲁花赤一员,正四品。同知一员,从四品。治中一员,从五品。判官一员,正六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一员。从八品。至大元年,建南镇国寺初立规运提点所。三年,改规运都总管府,领大崇恩福元寺钱粮。十一月,改大崇恩福元寺规运总管府为隆禧院。秩从二品。天历元年,罢殊洋院,以隆禧、殊祥并立殊祥总管府。寻又改隆禧总管府。后至元六年,罢太禧宗禋院,隆禧总管府改为规运提点所,秩正五品。隶宣政院。其属七:

  曰:福元营缮司。秩正五品。达鲁花赤一员,正五品。司令一员,正五品。大使一员,正六品。副使一员。正七品。天历元年,以南镇国寺所立怯怜口事产提举司改为崇恩福元提点所。三年,又改为福元营缮司。

  曰:普安智全营缮司。达鲁花赤一员,司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天历元年,以太玉山普安寺、大智全寺两规运提点所并为一,置提点二员。三年,又改为营缮司。

  曰:祐国营缮都司。达鲁花赤一员,司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天历元年,置万圣祐国营缮提点所。三年,改营缮都司。

  曰:平松等处福元田赋提举司。秩从五品。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员。从七品。

  曰:田赋提举司。提举一员,同、副提举各一员。

  曰:资用库。至大三年,立规运都总管府,以资用库、大益仓隶之。大益仓,志无名。提领一员,从五品。大使一员,正六品。副使一员。正七品。

  曰:万神库。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会福总管府。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治中一员,府判一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至元十一年,建大护国仁王寺及昭应宫,置财用规运所。秩正四品。十六年,改规运所为总管府。《元典章》: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规运财赋部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俱正三品。至大元年,改都总管府。秩从二品。寻升会福院,置院使五员。延祐三年,升正二品。天历元年,改会福总管府,降正三品,定置诸员如上。后至元六年,改夫运提点所。其属五:

  曰:仁王营缮司。达鲁花赤一员,司令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至元八年,立仁王寺镇遏提举司。十九年,改镇遏所。二十八年,并三提领所为诸色人匠提领所。天历元年,改镇遏民匠提领所。三年,改为仁王营缮司。

  曰:襄阳营田提司。达鲁花赤一员,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初为襄阳等处水陆地土人户提领所。设官四员。大德元年,改提举司。天历二年,仍为襄阳营田提举司。

  曰:江淮等处营田提举司。达鲁花赤一员,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各一员。至元二十七年置。

  曰: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秩从七品。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至元二十九年,以武清等十处,并立大都水陆地土种田人民提领所。十五年,又设随路管民都提领所。天历元年,并为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

  曰:会福财用所。秩从七品。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二员。正九品。至元十七年,立财用库。二十六年,立盈益仓。天历元年,并为会福财用所。

  崇祥总管府。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副达鲁花赤一员,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各一员。至大元年,立大承华普庆寺都总管府。二年,改延禧监。寻改崇祥监。皇庆元年,升崇祥院。秩正二品。延祐七年罢。后复置。泰定四年,改为大承华普庆寺总管府。天历元年,改祟祥总管府。后至元六年,改规运提点所。其属九:

  曰:永福营缮司。达鲁花赤一员,司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都目一员。延祐五年,置大永福寺都总管府。秩正三品。后降为营缮提点所。天历三年,改永福营缮司。

  曰:昭孝营缮司。达鲁花赤一员,司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天历元年立寿安山规运提点所,三年改昭孝营缮司。旧隶大禧总管府。至顺二年,改隶崇祥总管府。

  曰:普庆营缮司。达鲁花赤一员,司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天历二年,改普庆修寺人匠提举司为普庆营缮提点所。三年,改营缮司。

  曰崇祥财用所。提领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至大二年,置诸物库。四年,置普赡仓。天历二年,并为崇祥财用所。曰:永福财用所。掌出纳颜料诸物。提领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延佑三年,置诸物库,又置永积仓。天历二年,并为永福财用所。

  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