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除吏愈难。臣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故事,初入二府,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臣之能。后来请谒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四年诏:「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

  神宗即位,乃罢两府初入举官。凡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熙宁后,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而岁又分举,制益详矣。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又诏察访使者得举官。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无举荐,始许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既而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请得之,乃革去奏举,而概以定格。诏内外举官法皆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元祐初,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罢辟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材,中外病之。于是不得已而别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举官法。

  及司马光为相,奏曰:

  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备?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备位宰相,职当选官,而识短见狭,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遗逸,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私;若止循资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达官,各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

  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

  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

  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

  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

  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须材,即执政案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著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备所举官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所贵人人重慎,所举得才。

  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顷之,侍御史韩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未为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而事不繁,亦有县少而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久,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惟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能,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

  初,神宗罢荐举,惟举御史法不废。熙宁二年,王安石言:「举御史法太密,故难于得人。」帝曰:「岂执政者恶言官得人耶?」于是中书悉具旧法以奏。安石曰:「旧法,凡执政听荐,即不得为御史。执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荐之,则其人不复得言事矣,盖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旧法,一委中丞举之,而稍略其资格。赵抃曰:「用京官恐非体,又不委知杂,专任中丞,亦非旧制。」帝曰:「唐以布衣马周为之,用京官何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