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之,即得望日度及分也。用阳度,即依本术。

  每日加时黄道日度:《乾元》谓之每日行分。

  以定朔、望日所在相减,余以距后日数除之,为平行分;二行分相减,为合差;半之,加减平行分,为初行分;后平行多,减为初;后平行少,加为初。

  以距后日数除合差,为日差;后少者损,后多者益,为每日行分;累加朔、望日,即得所求。《乾元》同。《仪天》不立此法。又《仪天》有求次正定日加时黄道日度,置岁差,以限数乘之,退一位,满一百一为差秒及小分,再析之,乃以加一象度,所得,累加冬至黄道日,满黄道宿次去之,各得四正,即加时黄道日度也。若求四正定日夜半黄道日度,置其定日小余副之,以其日盈、缩分乘之,满宗法而一,盈加缩减其副,乃以减其日加时,即为夜半黄道日度。又有求每日夜半日度,因四正初日夜半度,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缩分盈加缩减,满黄道宿次去之,即得每日夜半日度。又有求定朔、弦、望加时日度,置定朔、望小余副之,以其日盈缩分乘之,以宗法收之为分,盈加缩减其副,以加其日夜半度,各得其时加日躔所次。如朔、望有进退者,此术不用。
 
 



 

志第二十二律历二
 
  ○应天乾元仪天历

  步月离入先后历《乾元》谓之月离。《仪天》谓之步月离。

  离总:五万五千一百二十、秒一千二百四十二。《乾元》转分一万六千二百、秒一千二百四。《仪天》历终分二十七万八千三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转日:二十七、五千五百四十六、秒六千二百一十。《乾元》转历二十七、一千六百三十、秒六千二十。《仪天》历周二十七、五千六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历中日:一十三、七千七百七十四、秒三千一百五。《乾元》不立此法。《仪天》历中十三日、七千八百五十、秒五千八十二半。《仪天》有象限六日、八千九百七十五、秒二千五百四十一少。

  朔差日:一、九千七百六十二、秒三千七百九十。《乾元》转差一、三千八百六十九、秒三千九百八十。《仪天》会差日一、九千八百五十七、秒九千八百三十五。

  《仪天》又有象差日空、四千九百八十、秒四千九百五十八太;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千三百四十四、秒四千九百五十。

  度母:一万一百。

  秒法:一万。二历同

  求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后历:《乾元》谓之求月离入历,求弦、望入历。《仪天》谓之推天正经朔入历。

  以通余减元积,余以离总去之为总数;不尽者,半而进位,以元法收为日,不满为分。如历中日以下为入先历;以上者去之,为入后历。命日,算外,即得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后历日分。累加七日、三千八百二十七分、秒六,盈历中日及分秒去之,各得次朔、望入先后历日分。《乾元》以朔余减岁积分,以转分去之,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之为度;以弦策加之,即弦、望所入。以转差加之,得后朔历;累加之,即得弦、望入历及分。《仪天》以闰余减岁积分,余以历终分去之,不满,以宗法除之为日;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去之,余为末限,各为入迟疾历初、末限。

  七日:初数八千八百八十八,《乾元》初二千六百一十二。

  末数一千一百一十四。末三百二十八。

  十四日:初数七千七百七十四,《乾元》初二千二百八十五。

  末数二千二百二十八。末六百五十五。《乾元》又有二十一日:初一千九百五十八,末九百八十二;二十八日:初一千六百三十二,末一千三百九。

  又《仪天》法月离先后度数:《乾元》谓之月离阴阳差。《仪天》谓之求朔弦望升平定数。

  以月朔、弦、望入历先后分通减元法,余进位,下以其日损益率展之,以元法收为分,所得,损益次日下先后积为定数。其七日、十四日,如初数以下者,返减之,以上者去之,余,返减末数,皆进位,下以损益率展之,各满末数为分,损益次日下先后积为定数。《乾元》置入历分,以其日损益率乘之,元率收为分,损益其下阴阳差为定数。四七术,如初数已下者,以初率乘之,如初数而一,以损益阴阳差为定数;若初数以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除之,用减初率,余加阴阳差,各为定数。

  朔弦望定日:以日躔、月离先后定数,先加后减朔、弦、望中日,为定日。二历法同。

  推定朔弦望日辰七直:以天正所盈之日加定积,视朔、弦、望中日,如入大、小雪气,即加去年天正所盈之日分;若入冬至气者,即加今年天正所盈之日分。日满七十六去之,不满者,命从金星甲子,算外,即得定朔、弦、望日辰星直也。视朔干名与后朔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无中气者为闰。又视朔所入辰分皆与二分相减,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