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与北史卷八九陆法和传、南史卷六四王琳传基本相同,但也有小异,偶有溢出南、北史本传的字句,疑非直接录自南、北史,仍出于某种史钞。

[二] 既入荆州汶阳郡高安县之紫石山 诸本「安」作「要」。按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夷陵郡远安县条注:「旧曰高安,置汶阳郡。」太平寰宇记卷一四七云:「晋安帝立高安县,属汶阳郡。」「要」乃「安」的形讹,今据改。

[三] 法和执白羽麾风 北史卷八九陆法和传「羽」下有「扇」字,疑此传脱去。

[四] 檀越宜即遂取 北史卷八九「遂」作「逐」。按「即」「遂」重复,疑当作「逐」。

[五] 文宣以法和为大都督十州诸军事太尉公西南道大行台大都督五州诸军事荆州刺史安湘郡公宋□为郢州刺史 诸本及北史卷八九无「道大行台」四字。按无此四字,则「西南大都督」当连读。但这个「大都督」是宋□的官,不能混淆。二人授官,见本书卷四文宣纪天保六年二月,今据补。宋□,文宣纪和卷二○慕容俨传作「宋□」,未知孰是。

[六] 今者赐弃别更他淫 按这是越姥呈告官府的话,故下云「有司考验并实」。上面□事,与此语联不起来,当有脱文。

[七] 父显嗣梁湘东王国常侍琳本兵家 南史卷六四王琳传无「父显嗣」至「琳」十一字。按此十一字非补此传者所能妄增,当是北齐书原文偶得保存于补传所据的某种史钞中。今举此一例,说明此传并非直抄南史,以下溢出南史的字句,不再出校记。

[八] 纳启申琳罪 南史卷六四「琳」下有「无」字,疑当有此字。

[九] 永为奴婢 南史卷六四、册府卷四一二四八九九页「永」作「求」,疑是。又这里文气不衔接,当有脱字。

[一○] 陈武帝遣将侯安都周文育等诛琳仍受梁禅 诸本「仍」作「乃」,于文义不洽,今据南史卷六四、册府卷三五四四二○四页改。

[一一] 及陈霸先即位 南史卷六四「陈霸先即位」作「陈文帝立」。按王琳这次进攻在陈永定三年五五九十一月,陈文帝蒨已即位,陈书卷三文帝纪有明文。作「陈霸先」显误。当是补此传者妄改。

[一二] 陈遣司空侯安都等拒之 南史卷六四「遣」下有「太尉侯瑱」四字。按这次战事,陈军主将是侯瑱,陈书卷九侯瑱传说:「以瑱为都督,侯安都等并隶焉。」此传不应举安都而遗瑱。观下文两称「侯瑱等」,这里当是脱去「太尉侯瑱」四字。

[一三] 行台左丞卢潜率兵应赴 诸本「左」作「右」,南史卷六四作「左」。按本书卷二四卢潜传也作「左丞」,「右」字讹,今据改。

[一四] 又增兵秩 三朝本「秩」作「杖」,他本作「仗」,南史卷六四、册府卷三七二四四三○页作「秩」。按这里讲的是升官加禄的事。「兵」指供本官役使的「事力」,「秩」指「禄秩」。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称北齐制度各级官僚「各给事力」,「给事力」也作「给兵」。本书卷一七斛律金传说他家「常使三百兵」,卷三九祖珽传说「给兵七十人」,即指给事力。给禄之制,同一品级又分为「秩」,如「官一品禄岁八百匹,二百匹为一秩」。知「杖」「仗」是「秩」字形近而讹,今据南史改。

[一五] 沂川旧族 诸本「川」作「州」,南史卷六四作「川」,册府卷八○四九五四九页作「水」。按隋书卷三一地理志琅邪郡条云:「旧置北徐州,后周改曰沂州」,太平寰宇记卷二三沂州条云:「周武帝宣政元年,改北徐州为沂州。」周灭齐前,不得有沂州之称。今据南史改。

[一六] 头行万里 诸本「万」作「千」,南史卷六四、文苑英华卷六九三朱玚与徐陵请王琳首书作「万」。按「头颅方行万里」,见三国魏志卷六袁绍传末注引典略。「千」字误,今据改。

[一七] 原野暴骸会彼人臣之节 英华卷六九三「骸」作「体」,「会」作「全」。按「骸」「体」两通。「会」字疑当作「全」。

[一八] 愿归彼境 英华卷六九三「归」下有「元」字。按此书本意就在求归王琳的头,当有「元」字。

 





第三十三卷  补列传第二十五[一]

萧明 萧祗 萧退 萧放 徐之才

  萧明,[二]兰陵人,梁武帝长兄长沙王懿之子。在其本朝,甚为梁武所亲爱。少历显职,封浈阳侯。[三]太清中,以为豫州刺史。

  梁主既纳侯景,诏明率水陆诸军趋彭城,大图进取。又命兖州刺史南康嗣王会理总驭□帅,指授方略。明渡淮未几,官军破之,尽俘其□。魏帝升门楼,亲引见明及诸将帅,释其禁,送于晋阳。世宗礼明甚重,谓之曰:「先王与梁主和好十有余年,闻彼礼佛文,常云奉为魏主,并及先王,此甚是梁主厚意。不谓一朝失信,致此纷扰。自出师薄伐,无战不克,无城不陷,今自欲和,非是力屈。境上之事,知非梁主本心,当是侯景违命扇动耳。侯可遣使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