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策也,所以击者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又曰:车千秋为高庙寝郎。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久之,千秋上急言讼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当笞耳。天子之子过误煞人,当何罪哉?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臣之言。”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乃大感悟焉。
又曰:孝平后有节操。自刘氏废,常称疾不朝会。莽敬惮伤哀,欲嫁之,乃更号为皇新室主,令立国将军成新公孙建世子豫(成,饰也,音象。)饬医往问后疾。后大怒,笞鞭其旁侍御,因发疾不肯起,莽遂不敢强也。及汉兵诛莽,燔烧未央宫,后曰:“何面目以见汉家。”自投火而死。
《楚汉春秋》曰:上败彭城,丁固追上,上被发而顾,曰:“丁公何相逼之甚?”乃回马而去。上即位,欲陈功。上曰:“使项氏失天下,是子也。为人臣用两心。非忠也。”使下吏笞煞之。
《东观汉记》曰:邓禹攻赤眉,曰:“无鲜常自当来,吾折笞之,非诸将忧也。”
《後汉书》曰:汝南太守宗资署范滂功曹,委任政事。滂外甥西平李颂,公族子孙,而为乡曲所弃。中常侍唐衡以颂请资,资用为吏,滂以非其人,寝而不召。资迁怒捶书佐朱零,零仰曰:“范滂清裁,犹以利刃断腐朽,今日宁授笞死而滂不可违。”资乃止。
又曰:桥玄再迁上谷太守,又为汉阳太守。时上□令皇甫祯有赃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
《隋书》曰:刘行本为治书侍御史,未几,迁黄门侍郎。上尝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行本进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陛下少宽假之。”上不顾,行本於是正当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臣言若非,当致之於理,以明国法,岂得轻臣而不顾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敛容谢之,遂原所笞者。
《管子》曰:栋桡不胜任则屋覆,而人不怒者,其理然也。弱子,慈母所爱也,不以其理下瓦,则慈磨茸之。
《说苑》曰:韩伯瑜有过,其磨茸之,泣。其母问曰:“他日笞之,未尝泣,今何泣?”对曰:“他日瑜得笞常痛,今母力之衰,笞不痛,是以泣之。”
《益部耆旧传》曰:杜贞字孟宗,广汉绵竹人也。少有孝行,习《春秋》,诵百万言。兄事同郡翟校嗅岜幌涤,贞上檄章救校系狱笞六百,竟免心眩京师莫不壮之。
栲掠
《释名》曰:捶而死曰掠。掠,狼也。用威如狼也。
《汉书》曰:茎圳曰:“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此先帝之所重也。而吏未称职,以掠辜苦,饥寒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若死者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也。”
《後汉书》曰:薛安为扬州从事。戴就字景成,会稽上虞人。为仓曹掾,授赃秽。刺史欧阳操遣安检治,栲覆取实。安乃收就,栲讯五毒,乃以针刺就手十指甲,使令爬土,又烧铁令赤,使挟之肘腋内,焦烂肉堕地,就乃取而食之,终无款伏。安乃覆就於船下,而烧马粪於船,两头熏之。火灭,谓就己死,发船视之,乃张目谓其主者曰:“公何不益粪添火,而使绝之,何也?”主者乃报安,安大惊,遂引就共坐谈论,乃解其事耳。(《会稽典录》又载。)
又曰:遭党事,当考实李应等。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十代宥也,岂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平署,犹连署也。)帝愈怒,遂下应等於黄门北寺狱。
又曰:周纡迁司隶校尉。六年夏,旱,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都尉。
《後魏书》曰:卢度世以崔浩事弃官,逃於高阳郑罴家,罴匿之。使者囚罴长子,将加楚,罴戒之曰:“君子煞身以成仁,汝虽死勿言。”子奉命遂被考掠,至于火鹌涮濉G粢晕锕剩卒无所言。度世后令弟娶罴妹,以报其恩。
又曰:尉古贞,代人也。道武之在贺兰部,贺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将肆逆,古贞知之,密驰以告。染干疑古贞泄其谋,乃执拷之,以两车轴捍其头,伤其目,不服,拇殊之。
《梁书》曰: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曰:一上起自晡鼓,尽于二更。及比部郎中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持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曰再上。廷尉以为新制过轻,请集八座议之。尚书周弘正议曰:“凡小大之狱,必应以请,岂可恣考掠,以制刑罪?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以来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诬枉者多,朝晚二时同等刻,进退而求於事为哀。”
《会稽典录》曰:梁弘,句章人也,太守尹兴召署主簿。是时楚王英谋反,妄疏天下牧守,谋发,兴在疏中,徵诣廷尉。弘与逝下掾陆续等传考诏狱,掠毒备至,辞气益壮。
卷六百五十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