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轲有言,众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後察之,方铎斗ā=裰潦ブ代,煞一凡庶,尚须合於典法,况无辜煞一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实不为申锡也。”文宗为之感悟,玄亮由创墅重於朝。
又曰: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我云涫鬃锩飧赣泄饨桃澹请减死配流。王彦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煞人不死,是教煞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经》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头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贪暴难餍也。)相柳之所抵,厥为溪泽。(抵,触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树{木},乃以为众帝之台。
《曹操别传》曰:始袁忠为沛相,薄待操,沛国桓劭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颇笑操。操煞让,族其家。忠、劭俱避难交州。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劭得出首,拜谢於中庭。操谓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谓齐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听;诸大夫皆曰可煞,勿听;国人皆曰可煞,然後察之,见可煞焉,然後煞之,故曰国人煞之也。(言当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後,可以为民父母。”
又曰:或问:“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问之曰:人可煞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燕有罪,王者当诛之,燕犹齐,故不可。)
《搜神记》曰:汉宣帝之世,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帝嗟叹曰:“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匮》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万人动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书□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也。)
《史记》曰:秦始皇平六国,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
又曰:陈犭希反,韩信欲谋发兵,欲以袭吕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吕后,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锺室。信方斩,叹曰:“吾悔不用蒯通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後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又《五行志》曰: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见上帝。岁馀,惧诛,谋为逆,发觉腰斩,夷三族。
《後汉书》曰: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车骑将军董承、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亻瘢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又尚书丁谧、邓堋⒑侮獭⑺玖バN颈瞎臁⒕V荽淌防钍ぁ⒋笏九┗阜督杂胨通奸,夷三族。
《三十国春秋》曰:魏帝谒陵,曹爽讥荇恕⒀怠⒀褰源印8咦婷授兵,召公卿於庙堂,奏皇太后废爽。丁酉,斩爽、羲、训、彦,夷三族。
杂死刑(附)
《韩子》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於衣裘,林木尽於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尾晕币,林木尽则尾晕守备,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对曰:“凡民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於是乃下令曰:“棺过度者戮其尸,罪当丧者。”夫戮尸无名,罪当丧者无利。无名无利,民何故为之?
《吕氏春秋》曰:赵简子沉鸾缴於河曰:“吾尝好声色矣,而鸾缴致之。吾尝好宫室台榭矣,而鸾缴来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鸾缴未尝进一人也,是长吾过而绌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纣生燔人,辜颉者为炮烙,铸金柱。(铸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对笑也。)
《符子》曰:桀观炮烙於瑶台,谓龙逢曰:“乐乎?”龙逢曰:“乐。”桀曰:“观刑何无恻怛之心?”龙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为乐。臣,君之股肱,何不悦乎?”桀曰:“听子谏。谏得,我改之;谏不得,我刑之。”龙逢曰:“臣观君冠危石也,臣观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压,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则与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观子。”龙逢歌趋:“造作劳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乐人不知。”赴火而死。
卷六百四十八 刑法部十四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日锾。锾,黄铁也。)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