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路户四千二百二十九口一万八千五百一十
太平路户五千三百一十九口二万二千一百八十

田州路军民总管府户二千九百九十一口一万八
千九百一
雷州路领县三户八万九千五百三十五口一十二
万五千三百一十
化州路领县三户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口五万二
千三百一十七
高州路领县三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五口四万三
千四百九十三
钦州路领县二户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口六万一
千三百九十三
廉州路领县二户五千九百九十八口一万一千六
百八十六
干宁军民安抚司领县七户七万五千八百三十七
口一十二万八千一百八十四
南宁军领县三户九千六百二十七口二万三千六
百五十二
万安军领县二户五千三百四十一口八千六百八
十六
吉阳军领县一户一千四百三十九口五千七百三
十五


户口部汇考八
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脱户之人许赴官司立户凡
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又立分户继嗣及妇人
夫亡户绝生女并父祖在子孙分析财产之法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
所在官司立户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
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
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
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
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
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
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
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
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
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
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
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
令分析者听
洪武三年谕天下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
又籍天下户口
按明会典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
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
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
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
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
洪武十四年诏定户口黄册
按明会典国初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
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其重如此后
着为成式每岁类报总数十年攒造黄册以定赋役
核隐漏清逃亡法例甚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
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
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
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
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
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
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
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为赋役册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
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诏令民成丁者各守本业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
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
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
应当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
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审知逃户押赴原籍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
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
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实时送县官给
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实京师奏准攒造黄册
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庄人户应役及市民养马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
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
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
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
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
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g如人口有
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
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
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
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
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
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
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