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浆合得囚粮依数支养若有疾病令
  医治疗不许纵令狱卒人等□落衣粮逞意凌
  虐因而瘐死及将平民枉禁仍具狱官吏卒名
  数及见监囚数开报
  一应有没官金银匹铜钱及赃罚等项仰本
  府州县取勘见数开坐已未起解数目具报
  一严察逃人于巡历地方务立十家长木牌严
  责守令卫所等官留心缉拿如地方官疏玩不
  实遵行者指名题参
  一刷卷事宜凡监察御史巡历去处所属有印
  信衙门合刷卷宗分别已未完结编成号记依
  式粘连并官吏不致隐漏结状责令该吏亲
  赴院如刷出卷内事无违□俱已完结则批已
  完过若尚未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可完未完
  则批以稽迟若事已完内有违□则批以失错
  若事当行不行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赃赎不
  完之类则批以埋没各卷内有文卷不立日月
  颠倒须推究得实量情拟罪应发落者发落应
  参究者参究
  一荐举每省方面官不过六七员或三四员有
  司官不过七八员或五六员
  一在外军民人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抚按未能
  申雪者或击登
闻鼓或通政司投状如发本省巡按御史追问即批
  问刑衙门从公刻期审结不得耽延时日连累
  无辜事体重大者该巡按亲审
  一直省府州县等处刑名有犯死罪重囚曾经
  督抚按批允监固审录定夺等件候巡按御史
  按临之日本道造送审录招册并府厅州县看
  语俱预先投巡按御史检阅全招仔细参详不
  得倚任书役漫不经心待考察事毕出牌审录
  在省城同按察司守巡道在外同该道将解到
  审录人犯逐件审明情罪无枉
  一在外成招重囚应死罪发落者该巡按御史
  会同该抚及布按二司等官比照
 朝审事例面加详审有应秋后处决者有应监候
  缓决者有可矜可疑应开释减等者有词应监
  候再审者定于霜降之前会同该抚奏明
  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舆马等项俱照礼部颁
  行定制每年责成各道行府州县严加申饬如
  有违例越分者官听参处军民人等即行治罪
  是年议准已差巡盐者不许再差原籍并巡按
  过地方俱令回避
  又题准凡遇差缺俱由本院开列题请
  又题准巡城差例应新资汉御史六个月一换
  如新资乏人差用回道御史
  又题准值登闻鼓官收状会同本科道满汉掌
  印官会议状词满汉字限五日译完会议审理
  限二十日完结如往各衙门查取文卷限三日
  即发若各部迟延应封者于本内题明不应封
  者于案内注明以便稽考
  是年议准盐差关系钱粮候亲身交代奉差御
  史
命下之后将盐引亲自带去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题准巡视五城御史遇朝会
  祭祀之期不论满洲汉军俱随都察院各官同
  上朝斋戒
  又题准
 京城内外十六门私铸私贩责令不时严查
  是年议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关涉盐法者令
  巡盐御史举劾其无关涉盐法者概不举劾
  是年题准巡视光禄御史照巡城事例差用新
  资御史六个月一次更替其应行事宜该差御
  史自行具题
  又题准巡视十库御史照巡视光禄事例差用
  新资御史六个月一次更替其应行事宜该御
  史自行具题
  又题准详阅疏揭题本设掌本科御史一员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
谕巡方官奉命出差须大破从前积习洁已必贿赂
  尽绝爱民必□痒相关举劾必确当贪廉兴除
  必熟筹利弊问拟刑名必无冤无纵访拿豪蠹
  必大恶大奸地方遇有盗贼灾荒必据实驰奏
  不许耽延欺蒙减驺从以恤驿困禁铺设以舒
  民力拒参谒以杜逢迎督抚共事不许私受馈
  遗如不恪遵一经发觉必行重处其将所属官
  员违例荐举者并所属之员一体严加处分
  是年议准科道令互相纠参
  是年题准窃盗事件系民者该城审结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
谕凡言官建白每事者为一疏不许一疏胪列多款
  具奏
  是年题准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构党为非
  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致令
圣泽不宣灾异迭见但有见闻不避权贵具奏弹劾
  内外大小各衙门官员不公不法等事俱得纠
  劾其纠举之事须明注年月指陈实奏若系机
  密重事实封
御前开拆并不许挟私苛求泛言塞责
  是年
谕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内外大小官员势豪之
  家多有贸易贩盐倚势不纳课银巡盐官员有
  不畏势力不徇情面尽心催征多得课银者着
  以称职从优议叙其畏势徇情额课亏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