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书及三品以上堂官俱着自陈三品司官及
  四品以下各官尔部会同都察院详加甄别具
  奏在外总督巡抚系封疆大臣职任紧要着该
  部院察明任内功过称职与否详加甄别具奏
  尔部即遵谕行特谕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上谕吏兵二部内大臣侍卫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职
  掌理应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循分尽职以副朕
  任用之意近见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内近侍使
  令人员妄行干求或潜为援引或畏威趋奉揆
  之臣谊殊为不合朕施行政务惩创奸诈佞谀
  察其忠贤才能者用之有等匪类妄行陷人以
  图侥幸自以为贤希觊升迁善地以后如有不
  遵禁例仍前干求趋奉者定行从重治罪决不
  饶恕尔二部即通行内外及包衣佐领严加申
  饬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康熙九年
上谕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于大小官员悉尚
  廉洁使民生得遂内外满汉文武官员各有职
  守理应律己洁清屏绝馈受乃能恪恭职业副
  朕任使至意近闻尚有因循陋习借名令节生
  辰在外文武官员剥削兵民馈送督抚提镇司
  道等官督抚提镇司道等官复苛索下官馈送
  在京大臣部院大臣官员科道等官在京官员
  亦交相馈遗前虽屡经严禁未见悛改仍行授
  受殊违洁己奉公之义兵民日渐穷困职此之
  由以后着痛加省改断绝馈受以尽厥职如仍
  行馈受事发之日定将授受之人一并从重治
  罪必不姑息尔部即遵谕严加晓谕内外遵行
  特谕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议准各官
命下五日写凭用印送吏科填限吏科于十五日内
  送部写年月用印令新选官各具京官印结赴
  部领给由吏员出身者默写试卷笔迹相同者
  令于十日内给发在外升转各官发凭督抚转
  给
  又议准京官补授停止给凭
  又议准官员领凭后赴任迟延绕道归里诈称
  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职按违限日期处分出结
  官罚俸一年其转详代题各官俱罚俸六个月
  若上司给凭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违限例
  议处本官免议
  凡损失文凭处分是年议准各官申缴文凭或
  虫蛀破裂并水火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
  月若上司缴部或有损失者处分同
  凡笞辱属官是年议准上司将所属佐贰等官
  如有事故不行题参任意笞辱者罚俸一年如
  笞辱知县以上官员者降二级调用
  凡馈送嘱托是年议准官员因事夤缘私行馈
  送发觉之日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如馈送之
  时不即行出首后经发觉虽所馈之礼未受亦
  罚俸一年
  凡招摇挟制是年议准官员任所如有亲戚朋
  友听其招摇诈骗者本官革职
  是年题准继母亦准终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官员赴任若中途失凭取
  该地方官印结并本处巡抚或布政司咨文到
  部改给执照赴任
  又题准公差来京官员如推升文凭已经发行
  地方或有已领文凭公差未完而程限将违另
  告执照赴任者查无别情准展期给照
  又议准领凭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内
  呈明到部仍准给凭一月以外不领凭者革职
  是年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覆准犯赃官役分别枉法不
  枉法照数多寡轻重拟罪之条俱仍照律行
  康熙十二年
上谕吏部国家大小事务在内责成部院在外责成
  督抚其事情重大烦难者固应照限完结如平
  常易结之事理应速结以清沉滞近见内外各
  衙门题覆本章有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必俟
  限满乃为具题其不行具题完结迟滞者必多
  牵连守候必致苦累以后着速行完结勿得迟
  延务俾案件清楚以副朕委任至意尔部即通
  行传谕遵行特谕康熙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国家致治首在崇尚宽大爱惜人
  才俾事例简明易于遵守处分允当不致烦苛
  乃符明作大之治向来各部衙门俱定有处
  分条例已经颁行但其中款项太多过于繁密
  以致奉行者或以胶执为守法或以苛察为详
  明或例所未载援引比附轻重失宜徒据成规
  罔原情理大小各官稍有过误动触文网虽具
  才能弗获展布深为可惜着该部各衙门将见
  行处分条例重加订正斟酌情法删繁从简应
  去应留逐一分别详议具奏特谕康熙十二年
  九月十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国家用人宜尚恬静之风人臣服官
  首重廉耻之节迩来文武官员或因不得升迁
  或因不与差遣辄称冤枉纷纷控告不过图便
  己私原非从公起见即使果系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