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
  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
  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
  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
  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
  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
  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
  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
  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
  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
  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
  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
  其余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
  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
  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
  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人己者计赃以不枉
  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
  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
  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
  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
  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科罚修理果曾经手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
  自不经手支销明白只依科敛律发落
    □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
  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
  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
  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
  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
  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
  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
  征讨与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亦如之附过候袭荫之日
  降一等边远叙用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
  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
  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
  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
  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
  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
  司首告者升一等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
  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
  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
  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
  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住街
  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在朝监候律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
  夤缘作弊扶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
  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至死者
    永远充军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
  边外独石等处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领凭赴任违限顺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凭巡抚布政使按季汇缴并将到任日期开报
  若到任违限听吏科题参议处违限一月以上
  者罚俸三个月两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月
  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
  五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半年以上者革职不
  及一月者免议其违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
  阻滞情由果真即取该府州县印结申报部科
  免议如实无事故借端观望赴任迟延并绕道
  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照规
  避例革职
  又覆准升任官员领凭后如任内钱粮盗案未
  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违限
  者该督抚布政使将所误情由查明咨部准其
  改限仍知会吏科
  又题准官员赴吏科画凭迟至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