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伊主后坐
  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离
  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答礼外贝子起行
  内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贝子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
  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一
  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公内公出大门迎外贝子居西
  内公居东俱由中门入内公在东向西立外贝
  子在西向东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贝子
  坐于西内公坐于东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
  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
  头礼外贝子与内公各就坐对行一叩头礼外
  贝子起行内公送至大门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公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子礼同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
  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官员赴任文凭顺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为始在外官以领到吏部照会日为始
  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升转京职亦行给凭
世祖章皇帝参定律例于顺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
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
  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
  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
  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
  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
  迹实封径自奏陈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
   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
  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惟致仕封赠官犯赃并与无禄人同科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
  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
  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
  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
  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
   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
   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
  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
   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
   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
  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
   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文
   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
   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
  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
  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
   之类
  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
  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
   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
   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
   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
   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
   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
   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
  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
   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
   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
  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
  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
  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