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
 盛京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笔帖式等官顺治
  元年裁并奉天将军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复设
  满洲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
  员笔帖式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一员十二年增
  设满洲员外郎一员汉军员外郎主事各一员
  满洲笔帖式二员蒙古笔帖式一员汉军笔帖
  式二员二十三年裁汉军笔帖式一员增设满
  洲笔帖式一员二十四年增设司狱一员 开
  元凤凰城边城以内山海关奉天府所属地方
  一应刑名事件听本部审谳犯军罪以下者按
  律例审结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
  题发落康熙十一年复将逃人事件俱令管理
  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审重囚听刑部会
  同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将情真缓决矜疑情由
  分别具题请
旨定夺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将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发落其余缓决人犯牢固监候 二十
  四年题准司狱司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
  康熙八年
上谕刑部设立通政司及登闻鼓衙门原以通达民
  隐陈告□抑果有真正□枉事情应赴该部院
  衙门告理近则奸恶棍徒或以琐细小事捏成
  重大或以私雠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托代
  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冲突仪仗趣
  近喊告及将此等状词交与部院审理并无大
  事及□枉之处反因被告干证将良民株连受
  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违禁妄
  告者以后着严加禁止如有恶徒仍前渎告者
  除所告之事不准外着照律治罪尔部即严加
  晓谕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谕吏部刑部事务殷繁关系人命殊为紧要必得
  才猷练达者乃能胜任内国史院大学士对哈
  纳谙练刑部事务着加太子太保以内国史院
  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尚书明珠着以原品候
  补特谕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康熙二十一年
上谕刑部时已季夏雨泽愆期迩来亢旱益甚农事
  堪忧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
  狱或有淹滞□抑之气最能上干
天和内外大小问刑各衙门审谳案件恐有听断不公
  曲直颠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迟延致无辜之
  人久羁犴狴尔部即通行申饬今后问刑各官
  凡应速结事情即为归结勿得借端稽缓苦累
  平民务期虚公明允详慎得情以副朕钦恤刑
  狱感召休祥至意特谕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
  四日
  康熙二十二年
上谕刑部国家设立问刑衙门期于明罚敕法弼教
  化民必审鞫精详谳决平允而后民情悦服□
  抑毕伸近见尔部审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
  循瞻徇舛错全无振刷省改如听讼之时两造
  是非自应分别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问曲
  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状含糊完结以致奸顽
  幸免良善含□又如入官财物奉差籍没官员
  不能廉洁自持据实册报乃恣意侵盗竟饱私
  囊贪黩成风愍不畏罪殊非人臣奉公守法之
  谊至于审事官员胶执己见听断不公或更改
  口词图遂私意或恐喝犯证不令直供或妄肆
  株连稽延月日或怠玩□忽苟且告竣此等弊
  端种种难以枚举嗣后堂司各官俱着洗心涤
  虑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务必令情法允协无
  枉无纵恪遵法纪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特
  谕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谕刑部人命关系重大凡现审人犯自应早取口
  供速行完结庶不致无辜久禁囹圄淹滞毙命
  其中有应行详审及等候质对者或暂行监候
  或羁禁各门该管官员亦当严加稽察不时照
  管毋令狱卒及守门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
  且各犯虽有应得之罪若未死于法先死于狱
  既非宪典亦干天和朕心犹为不忍向来在外
  各衙门审理人犯或系监毙或在路物故凡一
  起内至三人以上者定有处分之例今思内外
  刑狱事属一体嗣后在内各衙门及各门监禁
  人犯一起致毙几人以上者作何处分着九卿
  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定例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明罚敕法民命攸关必谳决精详案无留
  滞而后听断得情民免株累向因刑部等衙门
  事务审理迟延屡加申饬今积案已完宿弊渐
  革惟在外直隶各省督抚等衙门因循积习怠
  忽稽迟一切刑名案件有经年不结者有数年
  不结者或因承审官员不能恪秉虚公妥招定
  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图苟且完结以致上官屡
  行批驳沉案积久不清或因上官意有偏徇借
  端频行驳审因而营求滋弊颠倒是非□抑无
  辜莫由申诉此等情弊皆由听断不公完结不
  速牵连淹滞苦累小民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