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
辟皆录问熙宁三年诏详议评断详覆官初入以三
年为任次以三十月为任欲出者听前任满半年指
关注官满三任者堂除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
案止合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元丰二年知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时自熙宁八年减议
官断官力既不足故事多□谬增详议官一刑部增
详断官一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
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
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
归刑部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
五月三省言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
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
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刑部旧有详
覆案自官制行归诸路提刑司至是复置四年并制
勘量为一案绍圣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
崇宁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
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独员即通治余并依官制格令
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
则尚书专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则长贰治
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条法则复议
其当否凡听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驳正诏其赏罚
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大祀则尚书□誓荐
熟则奉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付有司宣读承
旨释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
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
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
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
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
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裁减吏
额置三十五人
侍郎旧制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
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南渡长贰
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熙十六年依崇宁专法奏狱
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吴博古
之说也
郎中 员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关掌职事初无分
异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先是右
司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
雪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倘初无分异则有不当于
理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
见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从之仍令今后仿此
都官郎中 员外郎掌徒流配隶凡天下役人与在
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其增损废置之
数若定差副尉
旧为
军大将
则计其所历而以役之轻重
均其劳逸给印纸书其功过展减磨勘岁月元佑八
年以纲运差使关归吏部省副尉员三百绍圣间复
其额及元丰押纲法归都官崇宁二年二月复配隶
案先是元丰中都官有吏籍配隶案元佑中罢之因
刑部有请乃诏如旧六月侍郎刘赓奏副尉差遣有
立定优重等第都官条虽特旨亦许执奏乞申严其
禁从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
门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
部司门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
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
淳熙
十三年减三人)

比部郎中 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
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
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
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
旧帐案隶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宁初凡四年帐未钩
考者已逾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五年
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以钩考
其给纳登耗多寡遂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
磨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岁
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
出入自今三年一供着为令官制行厘其事归比部
元佑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厘正
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政和
六年诏寺监先期检举如库务监官所造文帐委无
未备方许批书违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执礼之
请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后或都官兼比部
司门之事
司门郎中 员外郎掌门关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
废置移复之事应官吏军民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
违纵者凡诸门启闭之节及关梁余禁以时举行分
案二置吏五
  金
金置刑部设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之属掌律令刑
名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
中一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一员掌律令格
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