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各该抚。详开花名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幡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遵
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该抚。移咨礼部详查。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其具题。仍知会礼部填给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是年题准停止给发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仍给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制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谕礼部。近见直□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庙。则占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于民生者也。着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修。永行禁止。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终)